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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钟凯

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此前的司法解释作了一些回答。从实践效果来看,争议不是平息了,反而更大了。有关规定不仅涉及家庭财产和债务问题,背后还牵扯家庭伦理维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近期二读,吸收了法院、部分委员、专家提出的意见。我们注意到了司法裁判和舆论风向的最新变化。对此,我们不能视而不见。无论对错,为立法发声,是本公号的使命之一。

一、夫妻“共债共签”

背后的暗战

对于夫妻债务问题,民法典分编一审稿采用了现行婚姻法和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就是我们曾经熟悉的,夫妻债务共担原则。甭管债务发生配偶一方是否知情、是否实际享受了好处,只要他/她不能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他/她就需要为另一方的债务共同负责。

对“被负债”的恐惧成为这一规则反对意见的主要动机。一方在外做生意,另一方“被负债”,双方闹离婚时以“假借条”作为挤兑对方的常规手段,这些乱象让反对的声音升至鼎沸之势。

最高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推翻了此前的规定,采纳了“共债共签”原则。具体有两个意思:

第一,债务成为共债,基本条件是夫妻共同签字或者没有签字的一方事后追认。

第二,日常生活以外的负债不是共债,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负债是用于共同经营、共同生活,或者这个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采纳了法院系统的最新意见。问题来了,如果你借钱给你的朋友,你如何准确了解他/她的婚姻状况?在不知有无配偶或者配偶没有签字的情况下,你如何去证明借钱是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如果你的债务人提前把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并办理离婚手续,再以“共债共签”来对抗你,你能怎么办?

和房产限购增加离婚率但可有效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不同,“共债共签”仅保护了配偶一方,如果造成鼓励离婚逃债和破坏社会诚信的代价,它的正当性还存在吗?

二、养老和离婚阴影笼罩下的

房产赠与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规则有这么一条: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就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特别规则,改变了“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不论登记在谁名下,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则。

据说,这一规定来自法院系统的“上海经验”。最高院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购房初衷和意愿,侵害父母的利益。不得不说,这一立法理由很“魔都”。按照“魔都丈母娘”的尿性,与魔都籍子女成婚,都是嫁入豪门,不能让女婿媳妇占了便宜。

离婚推定的潜台词

一是怕女婿媳妇离婚分走家庭财产;

二是财产被分走后没人解决养老。不能说这些担心没有道理。但衍生效应也极其自然:

第一,子女和女婿媳妇都不可靠,只有房子最可靠,所以房子只管买买买;

第二,小两口子结婚,女方特别作,“房本上不写我名字就是不爱我”,硬生生把结婚和房本挂钩。

三、人伦优先还是财产优先

据称,中国民法典的一大创新就是把“人”的因素特别强调。按照这一“初心”,婚姻家庭编的核心更应是“人伦”,而不是财产。以上提到的两个规定,如果仔细琢磨,总感觉不是个味儿。

“共债共签”,作为处理原则似乎没错,但技术路线有点偏颇。由债权人去证明两口子家务事,是变相鼓励两口子演“双簧”。防火防盗防“夫妻”,将成为民事交往主流。如果“共债共签”的原则被推至极致,后果往大了说就是“礼义廉耻”的人伦失守。

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购买房产,一刀切将女婿媳妇扫地出门,社会效果也不见得好。帮丈母娘提前锁定房产,是社会对婚姻家庭关系极不信任的官方宣言。解决问题不是想办法培育健康家庭伦理,而是试图用法律去强化“丈母娘焦虑”,弱弱向有关部门询问一句:这真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吗?

四、财产要成为人伦的守护者

财产保护在民法典应一以贯之。但在家庭、社会伦理色彩厚重的婚姻家庭篇,财产保护的主要功能不是恒产者恒心,而是守护人伦。

平衡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对“共债共签”原则做一些整形手术。一则是强调共意,不要强调“共签”。在这里,共意是一种推定,不是简单用“签字”来体现。二则是强调共益,不要强调“举证”。共债的前提是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这是对的。立法不宜机械化将举证责任主要归于配偶或债权人一方,最好交给司法解释具体总结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出资给子女结婚买房,应从合乎善良的社会观念去推定其行为目的,即有利于家庭和谐,而不是纵容苏大强式的矫情。规制“骗婚”、保护父母出资购房的养老预期等合法权益,采用个案的事后调整可能更为妥当。

距离民法典出台还有一些时间,有不少问题,望全国人大法工委衮衮诸公,再斟酌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