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18件衣服穿着旅游后退货的新闻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案件的主人公黄小姐还被人肉,发了致歉信恳请广大网友原谅。

事件回顾:

4月25日,黄小姐在李先生的网店拍下18件衣服,总价4600余元。两天后,该顾客签收了这18件衣服。可是5月5日下午,对方突然发起了退货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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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因时间问题驳回了买家的退货申请,但这名顾客马上进行了第二次申请,淘宝客服介入,判定买家赢。

无奈,李先生接受了对方的退货。但因为觉得委屈,就通过这名顾客的手机号加了微信,想问问退货的原因。

可点开对方朋友圈后,他有些吃惊。李先生说,一看里面的内容都是这些天都在西藏旅游,跟他小姐妹两个互穿的。一路在晒去西藏旅游的这些图片,当时看到是穿了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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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小姐发布了致歉信,声称这将是对此次事件发表的最后言论,终极目的是为了认错,为我犯下的错买单,恳请广大网友原谅我,不要再议论非议我,希望那些不明事实全部真相的朋友不要乱加评论,你们将心比心,如果是你们或者你们最爱的亲人被网络暴力,你们会不会对这个世界绝望,丧失了对生活的信心而想要轻生。我希望这件事就此平息,不要再让事情发酵下去,让我有一条活路,让我的家人有一条活路,在此我跪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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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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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因此从法律层面讲,黄小姐的行为似乎并未触碰到法律的红线,但是她却触碰了诚信和道德的红线。

此外,商家并非除了道歉什么都得不到,如果黄小姐购买的衣服存在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的情况,商家也可以拒绝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