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对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认定与处置,是管理人的一项非常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作为劳动者的权益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有效保护。如果处置不当则极可能导致职工与管理人产生对立,进而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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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企业如果破产了,职工的权益如何让保障呢?

一、职工债权需不需要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职工债权与普通的债权不同,不需要进行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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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债权的清偿位于什么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可以看出,职工债权的清偿顺位还是很靠前的,职工权益比较容易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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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债权的类别包括哪些?

职工债权是指破产企业因在破产宣告前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债权包括以下几种:

1、欠付职工的工资
2、欠付职工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
3、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此外,可能还存在一些政策性的以及个别企业实际存在的一些的特殊的职工债权。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而企业也存在起起落落,生生死死,如果确实资不抵债走上破产的地步,小编提醒各位劳动者不要自乱阵脚,也不要聚众闹事,不如拿起法律武器优雅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