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邦这个人,出生在战国,出仕在秦朝,又建立了西汉,人生可谓丰富多彩,早年的经历却是扑朔迷离,史书中笔墨稀少,而众多通俗说史者更关心的是用“性格故事”和他们总结出的可笑的成功学“道理”来割韭菜,反倒对最基本的事实漠不关心,殊不知,这些最基本的事实才是刘邦真正的“本钱”。

一个众所不周知的信息是,在《史记》和《汉书》中根本没有记载刘邦的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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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别看网上百度百科和各种“科普文章”满天飞,其实这个问题根本没有定论,学术界也有争论,因为历史上就有两个说法,并各有根据:

其一,公元前256年(百度百科采信这个)。见《史记·高祖本纪》注释《集解》:

皇甫谧曰:“高祖以秦昭王五十一年生,至汉十二年,年六十二。” 徐广曰:“高祖时年四十八。”(秦二世元年)

其二,公元前247年。见《汉书·高帝纪》注释:

臣瓒曰:“帝年四十二即位,即位十二年,寿五十三。”

当前的历史传播中,前者是相对主流的认识,理由其实主要是有“两条记载”,而后者则只有“孤证”,其他的文献旁证,见曾维华《汉高祖刘邦生年考》(刊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4期),但是张振台在《驳<汉高祖刘邦生年考>》一文中基本上解释了这些“旁证”的意义不大。

不仅如此,皇甫谧的《帝王世纪》本身很多内容就荒诞不经,而徐广的记载很可能是采信了他的说法,所以,核心证据也很值得怀疑。

这个问题,仍旧是一个“未解之谜”,但如果结合秦律规定来看,如《秦律十八种·內史杂》规定:

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

再结合《史记·高祖本纪》中提及“及壮,试为吏”,这个“及”字,已经说明刘邦为吏时,刚界“壮”年,这个“壮”年,也是一个相对确定的年份,也就是30岁。

而如果刘邦生年为前256年,沛县前223年入秦,虚岁已经34岁了,这个“及壮”就莫名其妙了,刘邦随时可以除佐了,当然,在里耶秦简中也有过了30岁“除佐”的案例,此人姓王,名援,临汉县都里人,上造爵位,时年37岁,之前任“官佐”3个月零12天。

不过,还是这个“及”字,说明是“到了”这个时候,另见《史记·萧相国世家》:

高祖为布衣时,何数以吏事护高祖。高祖为亭长,常左右之。

可见,萧何为秦吏之后,刘邦有一段时间仍旧是“布衣”,所以才能“护高祖”,也就是说,刘邦并不是入秦即除任“亭长”,那么, 很明显,刘邦的生年只能是前247年,前218年时,满30虚岁,得以“除佐”。

那么,这个“佐”是“泗水亭长”吗?

答案是“否”。

“佐”并不等于“校长”,也不等于“亭长”,而是里耶秦简《迁陵吏志》里提到的一个吏员门类——“官佐”,在秩级上则属于“佐史”,在职责上,属于县廷诸官的下级,所以秦简中多有“司空佐”、“仓佐”之类的职务。

看《史记·高祖本纪》的记载,其实也明晰了这个关系,“试为吏”之后才是“为泗水亭长”,类似的流程,也可见《史记·樊郦滕灌列传》里对夏侯婴的记载:

夏侯婴,沛人也。为沛厩司御。每送使客还,过沛泗上亭,与高祖语,未尝不移日也。婴已而试补县吏,与高祖相爱……高祖之初与徒属欲攻沛也,婴时以县令史为高祖使。

这一段,记录了夏侯婴的三个在秦朝时的职务:

一为“沛县厩司御”,这个不是吏职,属于役职,给予担任者的回报就是“免更”,所以秦律中还有学不会驾车要偿还免徭年限的规定;

二为“试补县吏”,这里没有说职务,但是紧随其后就“坐刘邦伤人”而系狱“岁余”,也就是一年多,至少可以说明和前一个、后一个职位都无关;

三为“县令史”,这个职务已经相当于萧何的“主吏掾”了,是“最终职务”而非“初始职务”。

“厩司御”其实就是驾车的御手,属于秦的一种“低级军吏”,通过“学驾驺”除吏,之后,夏侯婴又“试补县吏”进入了县吏系统,注意这个“补”字,实则是转任补缺,等到秦二世元年萧何、曹参迎刘邦于沛县时,夏侯婴已经升为“县令史”了。

简单科普一下汉初吕后二年的县吏级别(从高到低,具体考证,另文详述):

最高:司空(二百五十石、二百石、百六十石,以县秩级高低定)

第二:田(二百石,无论县大小)

第三:乡部(二百石,大县)

第四:有秩乘车者、乡部乘车者(百六十石)

第五:有秩毋乘车者、乡部毋乘车者、校长(百二十石)

第六:斗食啬夫、令史、牢监(斗食)

最低:官佐、乡佐、官史、乡史(佐史)

由于汉初律令为秦吏萧何订制,且对照秦简与张家山汉简,两者之间在岗位职责、等级高下上变化并不大,唯一有可能变动的,就是有秩(即百石)以上官职的秩级提升,不过这也缺少证据,只是猜测,所以,秦制应于上述相去不远。

在确定级别之后,我们来参考一下里耶秦简中收录的一份身份残缺的“阀阅”:

为官佐六岁

为县令佐一岁十二日

为县斗食四岁五月廿四日

为县司空有秩乘车三岁八月廿二日

守迁陵丞六月廿七日

所谓“阀阅”就是“干部履历表”,详细记录了之前担任何种官职及相应的时间,并精确到日。

由于简牍残缺,此人姓名不详,入仕路径为“官佐”,而非“史”,两者在秦制中有相当的区别,因为“史”有明文规定为世袭,而“佐”则为民间除任,刘邦起自布衣,自然也是自“官佐”入仕。

这份“干部履历表”的最大价值是展示了一个“官佐”升迁的路径,在“官佐”积劳6年之后,升任“县令佐”,这个职位在秦、汉律文中均有出现,但在《迁陵吏志》中并未单列

有学者认为“令佐”是低于“令史”却高于“官佐”的职位,但却无法解释在里耶秦简中存在先任“令史”后任“令佐”的两例情况,所以,也有学者指出为“令佐”实为“令史”的“异名”,三解更倾向于为“同事异名”,只是由于县廷内“令史”分工导致了称呼的区别。

而此人仅1年12天后,担任“县斗食”职务,也说明“令佐”应为“斗食”等级的职务,而非升迁,因为秦汉的“少吏”升迁有“年”、“资”、“能”三方面的要求,跨越郡、县界限,甚至要“有功”,所以,由“令史”升“斗食啬夫”,实际上是同级别的调动,并担任实职。

4年5个月24天后,他升任“县司空有秩乘车”即“县司空有秩乘车啬夫”,也正是这个职务显示了《二年律令·秩律》所代表的汉制下,“司空”的级别要比秦制更高,有“乘车者”,自然意味着有“毋乘车者”,而“司空”秩级最低者,也已经是百六十石,明显有所提升。

“守迁陵丞”是代理迁陵县丞的意思,不属于正式职务,但也说明了这位官员已经具备了代理“长吏”的资格。

刚才说到,刘邦“壮”年入仕,应为公元前218年,距离反叛的秦二世元年(前209年)约9年左右,其与吕后的婚期不详,但生子之年史有明载,惠帝生于前210年,则刘邦与吕后婚期应在前211年之前,也就是至迟此年,刘邦已经担任了泗水亭长,否则就娶不到吕后,也就是入仕7年左右。

而我们观察上文中所引的“阀阅”可知,此人在“官佐”级别干了6年,在“斗食”级别(含令佐、斗食啬夫二职)共干了5年6个月零6天,在“有秩”级别共干了4年3个月19天。

三解大胆猜测一下,秦朝地方“官佐”的“资”的标准,应该是一级5年左右,而哪怕是3年,刘邦在7年间跃居一百二十石或一百六十石的“校长”,也有点速度太快了,更何况他担任“亭长”期间,根本不是什么安分之辈。见《史记·高祖本纪》:

廷中吏无所不狎侮。好酒及色。
高祖为亭长,素易诸吏
萧何曰:“刘季固多大言,少成事。”高祖因狎侮诸客,遂坐上坐,无所诎。

在他早年经历的有限记载中,“狎侮”就出现了两次,与夏侯婴“相爱”,竟然给弄伤了,说明刘邦是一个非常爱开玩笑,且没轻没重的人,更不把同僚们当回事,所以才有“素易”之说。

可哪怕是这样的性格,萧何还给他打圆场,说他向来好说大话,办成的事儿没几件,其实就是劝吕公不要当真,否则真把刘邦“架”起来了,县令的朋友还是有一定威胁的,而非对刘邦本人的贬低,因为“引入座”的过程中,不可能是“私语”,刘邦其实也没当回事。

这个事件,其实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刘邦在县中的地位不低,我们可以回溯下过程:

沛中豪桀吏闻令有重客,皆往贺。萧何为主吏,主进,令诸大夫曰:“进不满千钱,坐之堂下。”高祖为亭长,素易诸吏,乃绐为谒曰“贺钱万”,实不持一钱。谒入,吕公大惊,起,迎之门。

也就是说,萧何还在县吏曹令史的任上,给吕公做傧相,注意他令的对象——“诸大夫”,这个说法当然是尊称, 沛县也不可能有那么多“大夫爵”,但是,绝对不是“佐史”这种层次的小吏,而刘邦为“亭长”,且是交“谒”而入,这个“谒”实际上是名片加礼单的混合体,如果是个“末吏”,就是写1亿钱,吕公肯定也不会惊起的,说得直白点,经济条件得和社会地位相匹配。

那么,“亭长”到底是个什么职务?

过往我们对“亭长”的基础认知,实则来自于《汉书·百官公卿表》的记载:

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也就是“亭”是一个基层管理单位,每10个亭的辖区就组成1个乡,而这之中,乡有秩为有秩吏,要郡中任命,而乡啬夫由县廷任命,仅为斗食吏,乡下之“亭长”,自然不过是“佐史”的级别。

值得注意的是,《汉书》的记载并非孤证,诸多成书于东汉、魏、晋的制度记载,基本与其相同。

见《风俗通》:

汉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盖行旅宿会之所馆。亭吏,旧名负弩,改为长,或谓亭父。

问题是,在汉代如此普遍设置的官职,在秦简中却没有“亭长”之说,而在名称上,则有两个县属机构带“亭”字。

其一,为“亭校长”,在《迁陵吏志》中写作“校长”,在云梦秦简、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则多有“某亭校长”的记载,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群盗 爰書:某亭校長甲、求(盗)才(在)某里曰乙、丙縛詣男子丁,斬首一,具弩二、矢廿……

这个司法案例有明确提到“某亭校长”和“求盗”,《史记·高祖本纪》中有记载,刘邦在秦朝时就曾派属下“求盗”到薛地做竹皮冠,这说明,“某亭校长”很可能被省称为“亭长”,存世的秦印中,也有“校长”半通印。

其二,为“都亭啬夫”,在《秦律十八种·效律》和《二年律令·秩律》中均有记载,详见《二年律令·秩律》:

都市亭厨有秩者及毋乘车之乡部,秩各百廿石。

这里的句读应该是“都市、亭、厨有秩者”,也就是说,在吕后二年的西汉,还有都亭有秩者,我们依据简牍资料可知,“市”、“亭”、“厨”各为一官,正确的解读是,都市、都亭、都厨有秩者,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效律》中有:

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

秦朝的法律里,明确指出了“都亭啬夫”,恰恰与上面汉律中的“都亭有秩者”是对得上的,也就是说,“都亭啬夫”和“校长”是并列于官僚体系之中,自然就不会是一个词儿,那么,有没有可能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者是一事二名呢?

还别说,学术界真有这种说法,比如认为“亭长”即“校长”,“都亭啬夫”是“校长”的上级管理部门,将“都”解释为总管,也就是管理全县所有“亭长”的“啬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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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看似说得过去,却有一个无法解释的问题,那就是“校长”的秩级为一百二十石(另有一百六十石说法,为句读错误,考证见另文),他们的主管领导“都亭啬夫”也只有一百二十石,这合理吗?

当然不合理,“都”字的正确解释,应该是“都邑”、“都乡”。

秦朝的行政管理体系里,有一个常用的“都—离”概念,比如官员在首都咸阳者称为都官,而郡府所在的县,也称为“都”,县府所在的乡,也称“都邑”、“都乡”,对应的是“离乡”,上面律文中的“居于乡”的“离官”,意思就是不在“都乡”办公的、派出到各个“离乡”的属官。

那么,“都亭啬夫”有“离乡”属官,按照其他“官啬夫”的惯例,应为“官佐”,如“亭佐”,这些“亭佐”虽然主一地,却不能称为“亭长”,非常幸运的是,这个依据惯例的猜测,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的记载中得到了佐证,见《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是一个全民经商的“拜金”社会》一文中引用的“芮盗卖公列地案”:

棺列旁有公空列地,欲受,亭佐驾不许芮、朵。

这位名叫“驾”的“亭佐”,可以决定“市”内“列地”的授予,可见其活跃的地方,就是在“市列”之内,其“亭”自然就是“市亭”。

见《岳麓书院藏秦简(肆)》:

黔首卖奴卑(婢)、马牛及买者,各处廿二钱以质市亭。(金布律)

翻译过来就是,黔首买卖奴婢和马、牛的,要各出22钱,质押在“市亭”之中。

另见张家山汉简《奏谳书》:

元年十二月癸亥,亭庆以书言雍廷,曰:毛买(卖)牛一,质,疑盗,谒论。

整理者认为这个元年是秦王政元年,也就是汉简记录了秦朝的旧案例,里面的“亭庆”,就是一个名叫“庆”的“亭长”,他在“毛”卖牛,交了质钱之后,怀疑他的牛是偷来的,所以向上举报。

在睡虎地秦墓出土的陶器上有不少打着“安陆市亭”的印文,这实际上说明,在秦朝存在“市亭”的建制,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要接受它的监督,同时,还要负责处理市场内的商业纠纷和交易违法行为,类似于今天的“工商局”。

朱德贵先生在《岳麓秦简奏谳文书商业问题新证》一文中,更细致地指出“亭”对市场的管理职责还包括管理市列店铺的承租和受太守领导,聊备一说

确认了这个事实,再回头看“都亭啬夫”的设置,就非常好理解了,因为秦朝的市场管理制度非常严格,律令严格规定交易行为需要约束于市场之内,而设置“市”的,又往往是“都邑”,一个区域的交通要道和政治中心,比如都城、县城,则“都亭啬夫”,自然就是都邑内“市亭”的主官。

不仅如此,在出土的秦印中,除了“咸阳亭印”之外,还有“咸阳亭丞”,可见,国家首都的“亭”,甚至可以设置“长吏”级别的“丞”,这就跨越了“有秩”这个“少吏”的概念,也意味着,设有“亭丞”的“亭长”,不可能是全国范围内一盘棋的“校长”,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秦汉的官方文书中不见宽泛的“亭长”之说,而细致区分为“都亭啬夫”、“亭校长”,恰恰体现了秦、汉初条线责任管理的行政原则。

那么,“都亭啬夫”为什么会有“离官”设于“离乡”呢,和“亭校长”的职责是否存在重叠?

具体原因,参见《二年律令》: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贼律》)

畏害及近边不可置邮者,令门亭卒、捕盗行之。(《邮律》)

邮、门亭行书者得以符出入。(《津关令》)

备塞都尉书请,为夹溪河置关,诸漕上下河中者,皆发传,及令河北县为亭,与夹溪关相直。(《津关令》)

第一条显示,城、邑、亭、障实为四种有墙的,有防守功能的据点,所以才要求坚守。

第二条显示,邮,本身并没有与“亭”合一,而是单独的编制,所以在无法设置“邮”的地方,才让门亭卒和捕盗兼任人工传递文书的邮人职责。

第三条显示,邮和门亭卒都可以行书,且拥有用符出入关塞的权力。

第四条显示,新设关,则由县置亭,与关口对应。

这四条共同说明了一点,就是一部分“亭”是设在交通要道(关口、城门)的有防御功能、有亭卒人力的县属建制,参阅文献所见,还有“门亭”、“边亭”、“关亭”等,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还有“市南街亭”则属于“邑中亭”,秦简中还有亭校长率求盗徼循到某山,也说明“亭校长”在秦朝的治安职能与汉代文献中的“亭长”类似。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上文中提到的关塞、津关,往往又配套着“关市”,比如《史记·商君列传》记载:

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

“客舍”不同于私营的“逆旅”,略同于官营旅馆,位置则在“市”中,见《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收录的《为狱等状四种(人名:字上为魏下为山)盗殺安、宜等案》:

一人殺三人田壄(野),去居邑中市客舍。

两条记载对照,可知在秦国,“关市”同样遵循着“邑中市”的管理模式,否则不会有“客舍”存在,而一般的“邑中市”或称“县市”,则有“市亭”,有“市官”,有“客舍”,有“候馆”,见《岳麓书院藏秦简(伍)》

县为候馆市旁,置给吏(事)具,令吏徒守治以舍吏殹(也)。自今以来,诸吏及都大夫行往来者,皆得舍焉。

“市亭”负责治安和纠纷处理,“市官”负责市场管理和税收,“客舍”负责平民的居住、饮食,“候馆”则负责往来官吏的接待,形成一个整体性的功能板块,可能在各处交通枢纽进行选择性复制

当然,对于一个县级单位而言,往往“市”也就只有一个,所以,“都亭啬夫”负责的,只是本县的唯一的“都亭”,但临时的商业行为却并不局限于此处,见《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是一个全民经商的“拜金”社会》一文中三解的考证,实际上,只有十天以上的持续交易才必须入“市”,而秦朝绝不会允许商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脱离它的控制范围,哪怕只是理论上,所以,在各乡辖区内的交通要道设“亭”同时,派驻“亭佐”,也就不奇怪了。

当然,这个解释仍需进一步的史料发现来予以证明。

说到这儿,又得聊一聊刘邦,他的“泗水亭长”(《史记·高祖本纪》)或“泗上亭长”(《汉书·高帝纪》、《史记·樊郦滕灌列传》)到底是“都亭啬夫”呢?还是“泗水亭校长”呢?

前一个问题本来不是问题,但是当前有观点认为,秦朝泗水郡的郡治即在沛县,也就意味着泗水郡郡治的“都亭”,即有可能名为“泗水亭”,而历经2000年的沧海桑田,秦汉沛县城址早已不存,仍需讨论一下这一问题的可能性,也就是“泗水亭”的位置。

见《水经注》记载:

(沛县故城)《述征記》曰:城極大,四周通豐水。豐水于城南,東注泗,即泡水也。《地理志》曰:泡水自平樂縣東北至沛入泗者也。泗水南逕小沛縣東,縣治故城南垞上。東岸有泗水亭,漢祖為泗水亭長,即此亭也。

由此可见,“小沛县”实在泗水西岸,而刘邦为“亭长”的“泗水亭”则在泗水东岸,而“小沛县”和“沛县故城”并不是一回事,结合上文中说的“城极大”,所谓“小沛”,应该并非《集解》、《索隐》所引证的等同于“沛县”。

在郦道元的时代仍可以确认,萧何、曹参“迎高祖”的“沛县”实际上是“城极大”的“沛县故城”,“小沛县”城其实是在“故城”南的小丘之上。

所以,东汉末年,刘备将徐州治所迁至“沛县故城”,袁术来袭,吕布求援就屯兵在“小沛”,而这个“小沛”恰恰是日后一直到唐代的“沛县”地标,所以《括地志》中说的泗水亭在徐州沛县城东一百步,其地标选择本就不是“沛县故城”。

而前述《述征記》已经明确说到“沛县故城”四周通丰水,丰水又在城南东流入泗水,也就意味着,坐落在故城东南的泗水亭比较合理的位置,应该是丰水(泡水)入泗的交叉口之东岸,也可以算是区域内的交通枢纽。

也就是说,刘邦的“泗水亭”或“泗上亭”根本就不在“沛县故城”内,自然也就不可能是“都亭”,当然,这样的水陆交通要津,有可能也有商业设施的存在,他的“亭”内,也有可能设有“亭佐”,这些就无从稽考了,只能说是可能性存在。

综合一下,也就确认了刘邦所担任的“亭长”,只能是秦朝的“亭校长”,那么其秩级就是一百二十石,而非学术界一般认为的是“佐史”级别的小吏。

那么,这种“误会”是如何产生的?这个误会又揭示了怎样一个意义深远的问题?

在于振波《秦汉校长考辨》(刊于《中国史研究》2018年01期)一文中,基本集合了学术界之前的讨论,而追根溯源,则在于汉代“亭长”的级别,据考证,居延汉简中燧长、亭长,以及尹湾汉简中的亭长,秩级都是“佐史”,低于“斗食”。

换言之,这种级别的跌落,恰恰是由“校长”到“亭长”之间变化最令人费解的部分,而《二年律令·秩律》中的“校长”的秩级表明,从里耶秦简所记录的秦朝末年到吕后二年的西汉初年,“校长”的变化并不大。

要解释这个问题,我们还是要回到职务的职能上来,关于汉代“亭长”职能最详细的表述见《汉官仪》:

亭长课徼巡尉、游徼。亭长皆习役,备五兵。五兵:弓弩、楯、刀剑、铠甲、鼓。吏赤帻、行縢、带剑佩刀、持楯被甲、设矛,习射,司奸盗。亭长持二尺板以劾贼,索绳以收执贼。

职能、装备、服饰全都描述得很清楚,更重要的是,在“司奸盗”之外,提到了“亭长皆习役”和“习射”,当然也属于捕盗和防守的必要,但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且按下不表,先说说“司奸盗”

见《二年律令·捕律》:

盗贼发,士吏、求盗部者,及令、丞、尉弗觉智(知),士吏、求盗皆以卒戍边二岁,令、丞、尉罚金各四两。

而上文中将“士吏”、“求盗”并称为“盗贼发”的“部主者”,非常奇怪,因为在《迁陵吏志》和《二年律令·秩律》里有“士吏”,是“卫尉士吏、卫将军士吏”,还真没有个“郡士吏”或“县士吏”,这里的“士吏”、“求盗”何解?

另见《新见里耶秦简资料选校(二)》:

廿六年二月癸丑朔丙子,唐亭叚(假)校長壯敢言之:唐亭Ⅰ旁有盗可丗人。壯卒少,不足以追。亭不可空。謁Ⅱ遣【卒】(索)。敢言之。

二月辛巳,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鄉主,以律Ⅲ9-1112令從吏(事)。尉下亭鄣,署士吏謹備。貳鄉上司馬丞。/亭手。/即令Ⅰ走涂行。Ⅱ

二月辛巳,不更輿里戌以來。/丞半。壯手。Ⅲ9-1112背

简要翻译下,这是一份上报盗贼的文书,唐亭的代理校长“壮”上报,“亭”旁边有30名左右的盗贼,本“亭”的“壮卒”少,没法去追剿,因为“亭”不能空,所以,请求上级派卒抓捕。

迁陵县的代理县丞“敦狐”通报县尉和乡部主管,按照律令执行对策,由县尉命令所属亭鄣的“士吏”谨慎守备,由贰乡上报郡司马丞。

这里面,还是没有“士吏”什么事儿,不过也因此答案呼之欲出:“校长”就是县“士吏”。

在《忘记商鞅的秦始皇》一文中,三解已经指出了“卫尉”、“卫将军”的京师屯卫系统有“士吏”官职,而“中尉”和“郡尉”的地方武职系统没有“士吏”官职的现象,当时没有展开讨论,现在可以说明问题了。

李昭毅在《試釋<二年律令.秩律>所見衞尉五百將、衞尉士吏和衞官校長》(刊于《早期中國史研究》第三卷第二期)一文中指出,《二年律令·秩律》中“百六十石”的“卫官、校长”实为“卫官校长”之句读错误

因为汉代职官中,陵守卫士官有“校长”一职;且“卫官”如与“校长”并列为县属官吏,应在各级县、道均有设置,而不会只在某一种县里设置,且不在首都设置;另《二年律令·秩律》中记载的官职,明显缺卫士令属官层级,“卫官校长”恰好补此缺,这一点,与三解之前讨论秦军兵制的研究略吻合。

而之所以“卫尉”、“卫将军”之下有“士吏”,盖其为京师的“屯军”性质,即等同于野战军常驻,所以,其兵员性质为“屯兵”,等同于野战军的发屯、入屯,而其基层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即“士吏”。

而之所以县设“士吏”,实质上是“中尉”、“郡尉”所统属的常态军事系统的基层“半军半民吏”,平时以“校长”的身份统领求盗、亭卒驻守亭鄣,行使交通要道的防卫职能,同时,“习役”、“习射”督率“中卒”。

详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除吏律》

除士吏、發弩嗇夫不如律,及發弩射不中,尉貲二甲。 發弩嗇夫射不中,貲二甲,免,嗇夫任之。駕騶除四歲,不能駕御,貲教者一盾;免,賞(償)四歲(徭)戍。 除吏律

可见,士吏、发弩啬夫都是与“发弩”相关的“武官”,“发弩”有例行都试,发弩啬夫也有,都要求达到一定的“射中”的考核标准,驾驺即夏侯婴担任的厩司御,职责就是驾车,而秦、汉初的轻车,实则就是驾驺和发弩的组合,所以,均为“吏职”。


具体到职责上,见《秦律杂抄·戍律》:


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

这里已经可以明确看到“士吏”行戍的职责,也就是安排“戍卒”的任务,而我们再看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丞嘉敢谳男子毋忧。

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无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无忧曰: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徭赋,不当为屯,尉窯遣无忧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


这里“六月戊子”日,名为“九”的“发弩”见到了名为“无忧”的男子,告知他已经被征发入“都尉屯”,且“无忧”接受了“致书”,也就是说,签收了入伍通知书,却没到屯所,跑了。

这两条材料非常清晰地表明,“士吏”、“发弩”是“行戍”、“发屯”这两个军事行为的重要环节,而结合上文《风俗通》中所说的“亭吏,旧名负弩,后改为长”,也就意味着“负弩”极有可能是“发弩”之讹,而汉代的“亭长”并非由“亭校长”改称,而是“发弩”改称。

之所以如此,实则是秦汉兵制变化的必然,在汉高祖、吕后的时代,以《二年律令·秩律》为实证,仍旧继承了秦国、秦朝的“中卒”+“屯军”制度。

“中卒”即材官引强、材官蹶张、轻车(驾驺),在县中则是“发弩啬夫”统训“发弩”(含引强、蹶张),校长(士吏)居于各“亭”分领“发弩”,带领其日常管理和治安工作,则其编制仍为“佐史级”的小吏,实则是“养精兵于吏”的思路。

以里耶秦简中的《迁陵吏志》与西汉中后期尹湾汉简的《东海郡吏员薄》比较可知:

迁陵县吏员共103人和104人两个记录,总数相近的西汉东海郡属县如下邳县有吏员107人,大体可以比较。

令史:迁陵县28人,下邳共14人(令史6人、狱史4人、尉史4人)


官啬夫:迁陵县10人,下邳共5人(官有秩2人,官啬夫3人)


乡啬夫:迁陵县3人(《吏志》未载,三解猜测应因乡部为郡管,故只计总数,不计细目,所以有104员之说),下邳共13人(乡有秩1人,乡啬夫12人)


牢监:迁陵县1人,下邳1人


官佐:迁陵县53人,下邳共18人(官佐7人、乡佐9人、邮佐2人)


校长:迁陵县6人,下邳0人


游徼:迁陵县0人,下邳6人


亭长:迁陵县0人,下邳46人。

如果我们以这样的方式进行对照比较,就能发现,本质上,秦到汉的县属吏功能角色变化并不大,只是进行了细致的“析置”,同时,在部分岗位上进行了数量的缩减,而最重要的是,“校长”、“游徼”、“亭长”、“官佐”的关系,大略明晰。

简言之,即“校长”这个在秦朝综合了日常军事管理、战时军事动员和日常治安管理的职能角色,在汉代中期施行普遍建制“郡国兵”,也就是置“材官”、“骑士”、“楼船士”的常备军事编制之后,旧的“中卒”体制被废弃,曾经普遍设置于郡县的“校长”(士吏)基本消失,而只保留了边塞、陵园卫士这种军事化组织中的“士吏”和“校长”称谓。

不过在史料记载中消失的不仅是县“校长”,继而出现的是“游徼”,全称为“门下游徼”,于振波在《秦汉校长考辨》(刊于《中国史研究》2018年01期)中详细论证了“门下游徼”实为县属吏,而并非乡吏,在汉代中期之后,才出现在西北边塞汉简中,并广泛地设置于边郡和内地。

这也就意味着,作为“斗食”秩级吏的“门下游徼”很可能是“校长”、“求盗”职务基础上的变化,而其归于“斗食”,其实是整个西汉中后期“少吏”秩级下沉大背景下的一部分,更是“诸曹”实职化的结果,例证可见于振波文章中引用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中的材料,东部劝农贼捕掾、游徼、亭长列名上书,清晰地表述了三者之间的上下级关系。

综上所述,秦朝、汉初的“亭校长”在西汉中后期演变成为了“门下游徼”;秦朝、汉初的“发弩”(列名官佐)在西汉中后期演变成为了“亭长”。

上文中提到的“都亭啬夫”至汉代中期已经不存,盖因早在汉文帝时代,一系列解除商业流动束缚的政策一样开始实施,秦朝和汉初所执行的“市”的管理环境发生了变化,县级单位的集中经济干预职能逐步退却,也就意味着,“市亭”所代表的强制交易环节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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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都亭啬夫”的“离官”,“亭佐”却与新的“亭长”一同持续存在,见《东观汉记·赵孝王良传》:

金与亭佐孟常争言,以刃伤常 。

这一记载表明,迟至东汉,“亭佐”仍旧存在,只不过其执掌,肯定已经和最原初的秦制大相径庭了,而这个职务的存在,也就意味着,我们可以回溯秦朝刘邦担任“泗水亭长”时的基本人力配置包括:

(1)亭校长——汉代中期变为“门下游徼”;

(2)亭佐(“都亭啬夫”离官,交叉管理)——汉代延续,变为“亭长”属吏;

(3)发弩(“发弩啬夫”下属,交叉管理)——汉代中期变为“亭长”;

(4)求盗——汉代中期消失;

(5)亭卒——汉代延续。

这之中,“发弩”和“求盗”或许为“同职异名”。

在考证了上述事实之后,我们可以确切地描述出刘邦在秦朝担任“亭校长”时所能触及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

(1)县吏,含萧何、曹参、夏侯婴、任敖,均为秩级低于他的“同僚”;

(2)市井之徒,因“泗水亭”(或泗上亭)地处交通要道,有极大可能有“亭佐”存在,则当地存在市易的可能性,所以含周勃(以织薄曲为生),樊哙(以屠狗为事),灌婴(睢阳贩缯者也)等。

(3)大豪,吕公、张耳、王陵。

这样的交往面,在“居处相察,出入相司”的秦制国家已经属于非常广阔的,过往有说法,认为刘邦属于战国“大侠”的概念,应该说非常不全面。

正如萧何所说的“好大言,少成事”,恰恰与《史记·游侠列传》中“重然诺,轻生死”的“大侠”完全相反,而王陵评价他“慢而侮人”并在他起事之初不愿居于其下,都说明,刘邦本人的气质,可能更近似于“宋、元、明话本”中的“豪杰气概”,而并非战国、秦汉时的“豪侠”形象。

但是,刘邦少年与卢绾一同“学书”,又长期担任“士吏”武官,起兵后,好统车骑亲冒矢石突阵(见《秦军到底有多强大?》及《如果韩信不死,刘邦可以避免白登之围吗?》二文考证),属于文武双全的奇才,在势力壮大后,能迅速地在汉军中建立官僚体制,并善于与盟友、部下分利,扫荡敌人和逼反潜在敌人时又绝不手软,具备十足的“官僚”气质。

而这些,与其说是他23岁时到张耳门下游荡数月所得来的,不如说是几乎覆盖了他整个成年期的秦帝国制度熏陶所获得的,他或许不是一个合格的“秦吏”,但确实是一个百分之百洞悉秦制奥秘的“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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