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女研究生在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哭诉维权的视频,将奔驰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据相关媒体报道,西安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利之星”立案调查并且责成涉事4S店尽快退车退款。

在我国加大违规惩处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难道女研究生对于一辆价值66万,还未开出4s店门就存在漏油问题的奔驰车真的只能哭诉却维权无门吗?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怎么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对于奔驰4S店的行为,消法明确规定了“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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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情况下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

1、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经营者明知自己的陈述是不真实的,会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2、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经营者故意陈述不真实甚至错误的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3、消费者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且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消费者因错误认识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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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作为最成功的高档汽车品牌之一,其4S店是本应对自己出售的每一辆汽车的外观和细节等情况有充分的了解,众所周知,发动机可以说是汽车上最重要的部分,而它的布置形式对于汽车的性能具有重大影响,女研究生购买的奔驰车出现却漏油问题,足以说明奔驰4S店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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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买汽车能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三规定吗?

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指导案例即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要点为: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女研究生作为购买汽车的消费者,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

此外,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女研究生对有故障的奔驰车享有更换、退货、修理的选择权,奔驰4s店不能以任何形式排除女研究生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奔驰4S店的一系列激烈举动于情于理都不能为舆论所接受,相信有了西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介入,一定会给女研究生和广大的消费者一个来自法律的慰藉,小编相信正义有时候可能会迟到,但绝对不可能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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