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件】

2018年12月6日,大连公安发布消息称,12月3日14时09分,包头至大连的K56次列车自苏家屯站开车后,乘警接到列车长报告,1号车厢有旅客“霸座”。在网友提供的视频中,该女子霸占他人座位,还声称“谁先坐就是谁的(座位)”,列车员劝说无果后报告给了乘警。

面对该女子的无理行为,乘警多次告诉她这种行为已扰乱了列车秩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对她多次提出警告,要求她将座位让出来,均遭到拒绝且态度恶劣,辱骂乘警和周围旅客。为了维持列车正常秩序,乘警在对其多次警告无果后,将其强制带离现场,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交站台派出所处理。

该女子到派出所后,对“霸座”行为供认不讳。大连铁路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

该女子的“霸座”行为并非首例,却是第一个因“霸座”被行政拘留的铁路乘客。今年8月以来,火车乘客“霸座”的情况频发,列车员劝解无效,甚至有时出动乘警都未能让“霸座”乘客对号入座。此外,也有一些“霸座”事件以列车工作人员调解后,霸座乘客道歉、或霸座乘客补票、或给被霸座乘客另外安排座位结束,霸座乘客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

那么,对“霸座”这种现象,到底该不该采取拘留这样一种严厉的措施来进行惩治?应该如何有效的防止此类现象发生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内知名行政法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

王有银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自今年8月份,“高铁霸座”事件被很多媒体包括网络报道和关注,广大网友对这种现象纷纷给予严厉的谴责,“霸座男”还被纳入铁路旅客信用黑名单,限制乘坐所有火车坐席。但还是有人对此不屑一顾,“霸座”事件屡禁不止。这件事往小了说,是道德意识及社会责任意识欠缺的表现;往大了说,强占他人座位,经过乘务人员劝说拒不归还座位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列车运输秩序,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对其进行拘留和罚款。

事实上,当乘客从车站购买车票后,双方就形成一个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铁路部门有履行合同、排除妨碍的义务,保证旅客能够按照合同(即车票上)登记的座位号入座。列车上乘警的职责就是维护列车正常的运行秩序,乘警是可以对“霸座”人实施强制措施的,也可以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强制力采取强行带离座位等措施。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对于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王有银律师认为,“霸座”事件频频引发大众舆论,说明了社会公众对这种貌似小恶的行为,实际上是零容忍的态度。铁路部门实施的信用黑名单、限制乘车措施,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实际上都是一种提高违法成本的手段,旨在有效减少违法行为。

古语有云:勿以恶小而为之。还希望大家在生活中能够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创建和谐美好的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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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王有银: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法制晚报征地拆迁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法制晚报法律专家顾问团首席顾问、法制日报社《法制文萃报》首席顾问。

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征地拆迁谈判及“组合诉讼”维权。

王有银律师多次被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法制晚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BBC等国内外多家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

王有银律师曾荣获全国律协2010年度推荐中国优秀律师、“2012年度优秀专业律师”荣誉称号,“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