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5月青岛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根据该份资料显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因此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4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3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34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5条之规定,对上述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7.50元;罚款525元,合计罚没款6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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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信息显示,因为这些假药已经卖完了,所以就没收了违法所得,然后又另外罚了款。

网友们看到这个消息以后,反应都是一样一样的:WHAT,这究竟是什么鬼?确定692.5后面没有“万”字?如此大的处罚力度,当真前所未有,超乎人的想象;居然比罚酒三杯还要厉害;有点狠了啊,怎么可以罚这么多!

所以,我就去查了行政处罚当中所依据的那些条款,看看是否是处罚有据,并且力度恰当:

  • 先来看看《药品管理法》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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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来看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3条:

  • 接下来看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34条:

  • 最后看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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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以后我们发现一个问题,就是这后面几个条文主要的意思是以第一个为准,而第一个说的是——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至于后面情节严重的部分,本起行政处罚违法所得一共才167.5元,显然不算严重,所以就用不上了。

在本起行政处罚中,违法的所得是167.5元,这个钱是没收了的,然后上限三倍罚款,应该是502.5,这里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居然还多罚了22.5元,足可见从严重处了。所以,但就法律条文及相关规定来说,这份行政处罚并没有什么毛病。

算完这笔账,我的心好痛。我总算想明白为何假疫苗事件中,起初的监管处罚仅仅是区区200万人民币了。我又看看了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月其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总体上罚的都是蜻蜓点水,不痛不痒。也难怪,处罚的依据就在这里。

我接着又查了下橘红的功效,在百度百科里是这样描述的:

难怪“用于咳嗽痰多,食积伤酒,呕恶痞闷”,想必即使是造了假,也不会有什么大事,更难怪如同《我不是药神》里面所描述的,在药里掺面粉,只要吃不死人,不构成“情节严重”,就不会摊什么大事,所以这些造假用假者有恃无恐,反正最多也就是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就像这家医院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在处罚公布了这么久以后都不知道处罚一事。实事求是的说,一共就罚了几百块钱,真的不如罚酒三杯让人长记性。

殊不知,如果药无治病的功效,本身就是在害人。

食品药品是国家的底线,百姓安全感的首要来源,切不可如此被轻描淡写,一笑而过。既然处罚的标准太轻,那么标准是应该改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