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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在同一天晚间,相继发布政策。

上周五晚间,监管层接连发布3条重磅政策,传递出重要信号。

1.央行发布资管新规细则,明确公募可投非标,过渡期安排更灵活;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2.银保监会发布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其中,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3.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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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

央行发布资管新规细则

7月20日晚间,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

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

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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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执行细则规定五大内容

1、 明确公募资管产品可以适当投资非标

《通知》对《指导意见》第十条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

实际上,资管新规并未明确禁止公募资管产品投资非标,《通知》只是进一步明确可以投资。

《通知》要求,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2、老产品可以投资新资产

《通知》称,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资管新规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3、部分定期开放式资管产品可用摊余成本法计量

《通知》表示,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

一银行业分析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此条对银行理财来说是重大利好,减少了银行理财的转型压力,意味着过渡期内,作为银行理财的主力产品,预期收益型理财模式仍能持续,只不多产品久期受一定限制,但至少可能解决理财客户的接受问题。毕竟银行理财客户习惯了预期收益型产品,净值化产品短期内很难接受。

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这一要求与今日发布的理财新规一致。

4、非标回表要求放松,鼓励发行二级资本债

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5、不硬性设置阶段性压降要求,金融机构自主整改

过渡期内,由金融机构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划,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银保监会

银行理财新规征求公众意见

银保监会官方网站7月20日晚间公布,“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下称办法),此外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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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主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以下监管要求: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二是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

要求理财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三是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

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

四是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

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五是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

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

六是控制杠杆,有效管控风险。

在分级杠杆方面,延续现有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规定;在负债杠杆方面,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七是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

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交易管理、强化压力测试、规范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

八是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

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

九是加强信息披露,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

分别对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和银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提出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十是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

延续现行做法,理财产品销售前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切实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7大细节值得关注

业内认为,该新规有7大细节值得关注。

1.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2.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3.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

4.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

5.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6.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

7.《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

保本理财和结构性存款如何规范

现有的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如何规范管理?

答案在这里——

《办法》规定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在附则中承接并进一步明确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

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执行《办法》及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

一是期限匹配。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二是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三是认定标准。“资管新规”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办法》将从其规定。

证监会

证监会就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除了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也发布了新政。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细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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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言人介绍,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较快。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4.92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0.8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600亿元。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照要求,积极推进存量业务和产品的规范。

此次征求意见的《资管业务新规》,是在系统整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现行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并吸收近年来证监会在私募资管业务防风险领域行之有效的监管经验,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进行系统规范,拟作为《指导意见》配套细则发布实施。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资管业务新规》多数为2016年以来证监会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出台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延续性,且部分指标在对标《指导意见》后,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总体看,有利于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监管规则,促进公平竞争。一方面,统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消除监管套利。另一方面,对标《指导意见》,并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有关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保持衔接一致。

二是立足有效整合,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上不对现有监管体制和规则作大的改动,总结近年来私募资管业务突出问题和监管经验,重点在加强风险防控、规制关联交易、防范利益输送、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等方面,完善制度体系。

三是细化指标流程,提高可操作性。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资管业务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管理、流动性指标管理、信息披露等具体指标和监管要求,简便可行。

四是增加规则弹性,确保平稳过渡。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过渡期内,各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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