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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名女作家“匪我思存”连发数篇微博痛斥《甄嬛传》《如懿传》作品抄袭其本人小说,同时晒出多幅对比证据;由唐嫣、罗晋主演,根据网络同名小说改编的电视剧《锦绣未央》陷入抄袭风波。原著小说或影视作品改编剧本抄袭又一次受到大家的关注,在当前国内影视产业高速发展的今天,原创小说、文学剧本(即“IP”)大肆横流、抄袭事件屡见不鲜,不免发人深省。

那么,擅自将被侵权作品改编创作成剧本并以该剧本为基础拍摄并发行影视剧作品,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侵害原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及摄制权,且剥夺了原权利人的独占享有。作为影片的投资或承制方会因此或多或少受到牵连,严重的甚至是所投资影视剧遭到电视台停播、播出平台下架等严重后果。正如“琼瑶于正案”的判决结果“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这将给投资方、承制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那么作为承制方及投资方如何降低相关风险?下面就给大家做几个提示:

注重剧本审查,提供清晰版权链权属证明

投资方、承制方在项目筹备立项时,应当要求剧本提供方出具版权链证明或相关证明授权文件,实践中,承制方往往会对改编剧本进行审查,如条件允许可以请经验丰富的编剧进行把关,降低相应风险。

与原著作者在合同中约定责权

影视剧多数是根据文字作品改编而来,在承制方、投资方取得原著文字作品的影视改编权、摄制权时切忌签订完善地,甚至是由专业法律人员审核把关地著作权转让或授权许可合同。在合同“著作权条款”中约定清晰的权责,如约定:“原著小说不得侵犯第三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一切合法权益,若被授权许可方或转让受让方因此遭受损失,原著作者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等”从而在源头为今后维权埋下伏笔。

与剧本受托改编作者约定责权

影视剧剧本很多来源于原著文学作品改编,改编作者往往非原著作者,而是经委托对原著作品进行改编而来。这时除约定 “著作权保障条款”外,投资方承制方为防范风险,还应当对受托改编作者的行为加以限制,如:受托方亲自完成、不得转委托等。同时约定清晰的违约责任,从而降低风险。

在承制及投资合同中约定责权

在影视作品“联合承制合同”或“影视投资合同”中,可约定由剧本提供方对该剧本著作权不存在瑕疵及不得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做出约定。若出现上述情况,剧本提供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相应损失。若各方或相关方对作品均进行审查责任,那么可约定审查方应勤勉尽责,发生风险后各方承担相应责任。

无论何种措施、合同中如何规范约定,一旦出现侵权事实,往往代价是沉重的,唯有投资方、承制方自身提高法律意识、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行业机构、编剧作者规范自身行为,坚持原创、杜绝抄袭,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风气,才能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

相信未来随着环境的规范、法治的健全、意识的提高,我们将会看到越来越多优秀的原创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