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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拒执罪

今天下午,南通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罪情况及典型案例。

据市中院执行局钱锋局长介绍,近年来,南通中院加大对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犯罪、妨害公务罪三类案件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转移财产、涉民生等案件作为重点排查范围。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已经移送公安侦查追究拒执罪的案件80件,在审查起诉的案件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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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制定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组织开展执行工作“一打三反”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在南通市委政法委《关于建立南通市“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确立的联动机制下,多次与公安、检察等单位和系统内部协调工作,统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认定标准,明确拒执案件的移送、审查、立案、侦查等工作流程,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为快速、有效打击拒执行为开通便捷通道。通过“凌晨行动”、“春雷行动”、“全市法院集中执行”等活动,重点打击,集中抓捕。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在集中执行活动中,依法拘传576人。在集中执行的同时,常规执行工作坚持打击拒执行为不放松,2016年至今,全市依法拘留1425人,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钱锋局长还向媒体记者通报了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宋丹丹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

【基本案情】

宋丹丹与前夫在上海经销手机,与肖永良有买卖关系,2014年1月13日,宋丹丹与肖永良结算货款共计38000元,宋丹丹向肖永良出具了欠据。之后肖永良便于宋丹丹失去联系,因无法讨要货款而向启东法院起诉。启东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在宋丹丹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依法作出(2015)启和民初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判决宋丹丹支付肖永良货款38000元,并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期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欠款38000元的利息,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015年2月27日,启东法院以公告形式送达判决书,并将公告张贴于宋丹丹住所,其祖母姜志娥将判决书内容告知了宋丹丹。但宋丹丹对债务、判决均不以为然,并于2016年1月7日出资30000元购买二手轿车一辆,并于2016年3月28日以20000元的价格出售。

肖永良在判决之后多次上门讨要,但均未找到宋丹丹本人,遂于2015年6月4日向启东法院申请执行,启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宋丹丹拒执的违法事实。2016年4月28日,启东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宋丹丹于2017年4月27日在南通市开发区被抓获。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宋丹丹的家人代为向启东法院交纳人民币50000元,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案得以执结。

公安局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立案决定,开始对宋丹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2017年7月19日,启东法院立案审理宋丹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并与2017年7月26日判决被告人宋丹丹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宋丹丹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38000元货款,反而出资30000元购买二手轿车一辆,典型的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宋丹丹最后履行了货款,但法律不容亵渎,一旦构成拒执犯罪,不仅要偿还债务还要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二

被告人高建明、刘雪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建明、刘雪梅为执行案件(2009)崇执字第1362号的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徐立东有560785.42元的垫付款追偿纠纷。

该案于2009年3月经崇川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高建明、刘雪梅应偿还垫资款人民币560785.42元,后由于被执行人并未及时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于同年4月向崇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崇川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雪梅名下的南通市崇川区北郭北村30幢402室房屋并对被执行人高建明先后两次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最终效果均不理想,为此,该案也被列为信访督办案件。后经案件承办人多次执行谈话,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月5日订立了和解协议,约定申请人先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再由被执行人将该房屋抵押,并将抵押款用于支付申请人的执行款。但被执行人却未将抵押款用于偿还债务,而是挪作他用,致使申请人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后崇川法院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侦查,后经我院审理,后依法判决。

2016年6月17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被执行人高建明拘役三个月,判决被执行人刘雪梅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高建明、刘雪梅在执行阶段起初就没有诚意配合法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是以拖延、耍赖等方式对抗法律、对抗执行,长期欺骗当事人及执行法官,虽然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但其人不思悔改,拒不履行义务,引发申请人多次上访,严重损害了司法公平、公正,对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通过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的执行案件,有利于震慑那些妄图心存侥幸、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使其配合执行,营造较好的执行氛围,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