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发布

19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受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一新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刘立勇主持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城市亮点区块建设的决定》,决定内容包括:坚持高点定位,打造世界一流城市亮点区块;坚持规划引领,保障城市亮点区块持续发展;坚持建设标准,提升城市亮点区块功能品质;坚持管理创新,提高城市亮点区块治理水平;坚持保护优先,严守城市亮点区块生态底线。决定指出,编制城市亮点区块规划,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硬约束,确定人口总量和建设用地总量上限,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并落实到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中,确保规划的刚性约束执行到位。

会议还表决通过《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政府投资计划审查监督的决定》。该决定规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审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会议还审议了《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草案)》;表决并通过《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审议并表决通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办法》;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市本级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16年市本级决算;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洪春、何艳、胡树华、丁雨出席会议。

副市长李有祥、龙良文,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光骏列席会议。

武汉新规: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回应答复

为保障武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作用,1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所称“约见”,指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联系人民群众和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面对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予以答复或处理的活动。《办法》所称“国家机关负责人”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市人民检察院及其直属检察院负责人、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等。

市人大代表可就本行政区内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情况,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提出约见。

除约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见活动向社会公开。根据约见内容,必要时,约见活动可邀请市民参加。

《办法》要求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认真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回应,尽量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长江日报融媒体)

以后遇上暴雨红色预警,武汉中小学校或将停课

为应对近年来频发的极端天气事件,提升武汉应对气象灾害的防御能力,武汉制定《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19日,该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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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规定: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辖区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以及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指导,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拒不改正的,将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还完善了气象灾害预报、警报的相关条款,规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媒体应及时向社会公众播发、传播或刊登;学校、医院、体育馆、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做好相关信息的接收与传播工作。

条例草案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时的应急措施作出规定: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预警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大风、大雾预警信号为停止水上作业信号,航运、公园、渔业等应停止一切水上活动;高温红色预警信号为停止户外作业信号,相关行业应停止室外施工和户外作业(特殊行业除外)。(长江日报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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