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就流传一句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秦末乱世,汉高祖刘邦首次攻入咸阳,只用了三句话就稳定了混乱的关中形势,而其中最重要的一句话就是“杀人者死”。这就是成语约法三章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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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古代的皇帝一言九鼎,掌握着生杀大权,但即使是昏君、暴君也不敢轻易破坏“杀人抵命”这条法则。这是因为人组成社会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生存权,如果随意杀人而不受惩处(战争除外),那么这个王朝也肯定会覆灭。

当然,杀人者死,主要是指有故意行为的,过失是不算在内的。那么有没有人结果了别人性命却可以不用抵死呢?有,比如奴隶主,比如一些法外贵族。不过这也是少数案例,毕竟古代也是讲究“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

王莽的儿子因为杀了一个奴婢,就被王莽勒令自尽了。可见,这种观念还是深入人心的,谁也不想轻易去破坏。但有一类人,自古就属于无需抵命的那种,而且还被历朝历代写入了法律条文里。

什么人呢?耄悼之人。

“耄”就是80、90岁的人,悼呢就是7岁以下的小孩。秦朝时,以人的身高来判断行为能力,就算你刚7岁,但是身高到了成年人的身高,那不好意思,也得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汉朝的时候就修改了一下,规定只要年满70岁,不是谋反等重罪,其他罪都可以不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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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历朝历代也都延续了这一做法,比如南北朝时期的《梁律》就说:“耐罪囚八十岁以上,生非死罪除名”。唐朝也规定:“九十岁以上,虽有死罪,可不加刑。”

所以从汉朝到清朝,只要不是谋反的重罪,都可以杀人不用抵命。康熙年间,崇祯的儿子永王朱慈炤被意外捕获,当时朱慈炤已经75岁,就算是死罪也可以赦免了。但康熙为了杀他,给他定了个谋反的罪名,也就是故意把他排除出赦免范畴了。

小孩没有行为能力,犯了罪被赦免还可以理解。那为什么历朝历代都敢把70岁或者80岁以上的人也列入不抵命范畴呢?

这是因为古代讲究“明德慎罚”,以彰显皇帝仁德。而当时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有限,平均寿命基本是三四十岁,即使少数能活到七八十岁的人,生理上也严重退化了,威胁不到皇帝的统治了。这也就是为什么历朝历代都要在赦免的同时加一条“谋反罪除外”。

到了现代以后,经过专家不断的呼吁,我国于2011年也效仿古代,恢复了这一赦免条款,即:年满75周岁的不判死刑。但同时也有一个附加条件: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使他人死亡的除外。

毕竟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了,75岁以上体格健壮的大有人在,不加后边这么一条,那可就人人自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