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点击上方"腾瑞法之家"↑免费订阅本微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原创作者: 毛虫731

该文章转自: 学法网 xuefa.com

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若任由该防线被“攻破”,那么社会就毫无公平正义可言,而社会治理本身也会回归到人治社会,因此消除法院的陋习是当前和今后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长期工作。
一、审限问题
本人是二十多万执业律师中最最普通的一名,每天的工作中最多也是去法院催促承办法官赶紧下判决。从简单的民事案件到复杂的民事案件,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人为干扰因素导致审理期限无限期拖延下去是很常见的事情。一般有以下几种拖延方式:
第一,恫吓型。
本人曾经在贵州省zy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案子,承办法官明确说:“这次调解不成,以后就不要来追案子哦”恫吓的意味很浓厚嘛!最后此案在本人的催促下还是拖延了3个多月才将判决书发下来,但判决日期还是写的审限内的日期。
第二、领导打招呼型。
案子也是本人在贵州省zy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案子,承办法官说:“由于对方向法院院长打电话,所以这个案子的判决书先不能发给你”,此领导一打招呼,两个月的时间就又没了。
第三、当事人家属哭闹型。
本人曾在四川某中院承办一二审案子,当事人本人在一审二审庭审过程中均表示同意履行该合同,但私下反悔,二审的时候甚至将自己年迈的父亲带到庭上干扰庭审的正常进行,此事发生后,承办人一直劝说我的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并且给了下周一8月14日为最后期限,否则将判我们败诉。
第四、其他类型。
本人曾在某高院办理一件二审案子,承办人和书记员在审限快到时给本人打电话称:“案件多,人手少,压力大,所以你代理的案子就往后退了”。
综上,从基层法院到高级法院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比比皆是,而且高级法院尚且如此更何况基层法院乎,试问你们如此执行最高院的规定让最高院情何以堪?你让当事人对你们的期待情何以堪?你让社会的公平正义情何以堪?你们守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底线了吗?
二、送达问题
按理说送达文书应当是很简单的问题并不是很复杂,送达不到就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退回后就公告送达,但本人承办的案件中,送达现象也是花样百出:
第一、代理人找人送达型。
部分法官并不亲自送达而是要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将被告找到后留在某地,他们前来送达。但是作为法官殊不知此行为时间一旦过长则涉嫌非法拘禁罪,而且您也是共犯,不过很多律师还对此津津乐道认为自己的能力了得。
第二、陪同型。
该部分法官要求原告代理人亲自找到被告后在陪同其到被告所在地送达,这中间的过程就不说了,如果原告代理人不去则法官认为你代理案件不负责,甚至庭审后签完笔录还要当着当事人的面提及此问题。当事人通情达理的还好点,换着是当事人胡搅难缠的,律师又有得苦吃,各种解释必须漫天飞。
第三、原告代理人送达型。
此种情况比较少,而且绝大部分送达组的法官不会这样做,一般都会说,XX律师,你给被告打个电话喊他来法院领东西。明知原告代理人打电话过去会很尴尬,但法官就要拿原告代理人开心的。
综上,此乃审限经常超期的原因之一,但没有送达或者违规送达作为执行的法官有何成本?答案是:没有任何成本。
三、执行问题
对于没有采取保全措施的案子在实践中可以用一句话来形容:执行难,难于上青天。
第一,习惯终本型。
很多执行局的法官们习惯于当事人不问就不理,如看到六个月的期限快到了马上就终本。更有的法院执行法官私下对代理人说,你们一天搞这么案子来喊我们执行,我们干活你们赚钱,我凭啥子那么使劲嘛?
第二,慢吞吞型。
本人曾经承办的一件案子,在当事人和代理人提供了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不立即采取措施,以出差为借口,结果几天后被执行人将资金转移不知去向。
第三、其他问题,不方便再次叙述。
综上,执行问题仍然是当前民事案件司法中最大的问题,执行不到位,民众翘首以盼的公平正义最终化作一纸空文,食之无味,丢之可惜。
最后,以上问题任何情况下都是投诉无门,法官没有任何成本和惩罚措施。找一下原因如下:
一、监管缺失,问责不到位。
第一、在各级法院中,之所以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特别是审限问题,究其根本原因是法院自身设置的审监办是监督形同虚设,就算是有当事人或者律师投诉,没有回复没有整改,一切照旧。
第二、法院内设纪检组管理具有局限性。此组织属于党的组织,而且只管纪检监察,具体业务关不上。
第三、同级人大监督不到位。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中,所有的法官和庭院长均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但是 人大常委会只管任命却不管在任命后会不会认真履行职责,换句话说人大常委会只管“生产”,不管“残次品”。本人建议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官投诉委员会对于敢于不执行法律规定的法官撤销任命。
二、部分地方司法改革一刀切,降低工作积极性
第一、目前,本人走过的省里面,有部分省在司法改革中没有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要求进行,而是唯考分至上,将具有多年办案经验的老同志晾在一边,导致老同志心中不平衡,致使没有形成传帮带的习惯,新同志不熟悉业务或者业务能力生疏脱离司法实践,只照搬书本知识,机械的适用法律条文,导致审限被拖长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上访。
第二、司法实务为一门实践学科,只有不断的将书本理论和法律法规用于实践,才能得到丰富和发展,在传帮带缺失的情况下,要想解决前述问题恐怕不是一天两天或者一两个文件可以解决的。点击查看更多律师路上精彩文章
本人声明:本文仅就执业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归纳,不针对任何个人和组织。

推荐阅读

1.律师的意义

2.律师的一天

3.司法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十大问题|汇报,你中了几个?

4.关于律师,你真的了解吗?

投稿/商务合作电话:0531-69958376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