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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晨报讯(记者 王宗萍 通讯员 安秋旭)“如果当时不是急着超过那个阿姨,我爸妈也不需要给人家赔那么多钱。”8月9日,14岁的少年李华提起自己骑自行车致他人受伤,父母为此赔偿8万多元的事,后悔不已。

李华是石河子市某中学初二学生,今年3月29日13时30分,中午放学准备回家吃饭的李华,骑着自行车沿石河子市幸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下一路口时,遇到同样骑着自行车的刘慧,当时的刘慧正准备拐弯前往下一个路口,着急回家的李华在加速过程中与刘慧并排同行时,自行车前轮与刘慧的自行车前轮发生碰撞,致使53岁的刘慧当场从自行车上摔下,头部流血。

随后,刘慧前往医院就诊,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 花费近5万元。医院给出的诊断是,刘慧左侧颞顶部硬模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部皮下出血。刘慧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的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6月26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慧伤残等级程度评定为十级,误工期评定为150天;护理期评定为45天,营养期评定为60天。

而后,刘慧一纸诉状将李华告上法庭,要求李华对自己的受伤给予赔偿。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杜世成表示,法院结合石河子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技术鉴定书可以认定,李华在非机动车道上骑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超越骑自行车的刘慧,并与刘慧骑行的自行车接触,致使刘慧受伤,李华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对刘慧的损失负60%的赔偿责任。刘慧在骑自行车拐弯时没有注意到后面的车辆,致使此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此次事故自行负担40%的赔偿责任。李华是未成年人,故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即李华的父母,应当对李华因事故给刘慧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华的父母共同赔偿刘慧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5473.27元。(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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