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案件承办确定,能够强化办案的源头控制,减少人为操作空间。

文 | 法之徒

来源 | 法之徒的法律博客

近日,为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案件承办确定工作机制,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案件承办确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目标,要让改革方案落地生根,实现权能匹配、权责一致,离不开办案主体、案件办理、奖惩机制三大部分,随着最高检首批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的陆续完成,全国范围员额制改革也将进入尾声,藉此,办案主体遴选任务也将告一段落。

司法办案、司法责任的主体确认之后,案件流转、办理工作随之而来,根据检察权复合属性的特征、检察权的运行规律决定确立一套有效的运转规则,其运转效率决定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色。而在这一运转规则中,案件承办确定系案件办理第一流程,可以说是办案的源头、运转的龙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概而言之,承办规则需要解决以下问题:案件进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后,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分配,又该采取何种形式办理,是独任检察官承办还是办案组承办?不同复杂难易程度的案件该由谁办理?指定及变更应当由谁决定?这些问题可以说事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推向纵深。因此,最高检机关案件承办确定办法的出台,放置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来看显得及时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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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总体基本遵循有利办案、公平公正、高效便捷、动态平衡原则,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首先,案件承办确定原则上系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既防止承办检察官“挑肥拣瘦”,寻求动态平衡,又能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定办理留有空间,而从示范、引领和指导角度来看,相关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标志性意义的案件将指定分配给入额的院领导亲自办理。

其次,案件承办确定除绝密级的案件以外,均通过承办人个人密钥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进行,即通过业务应用系统实现网上登记、网上确定、网上变更、网上管理。这一运转方式,有助于实现承办案件数据化、信息化,从而有助于对承办人绩效进行全方位考评。不仅如此,各种司法、审批文书的电子存底,有利于案件质量评查、评估。此外,当出现违法违规办案时,系统上的电子留痕,也有利于司法责任倒查、追究。

此外,确定了指定及变更权限。指定分案需由本部门负责案件分配的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决定。而办案组织形式或者办案责任人变更,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变更决定,如果存在违法办案情形或需要回避时,应当报请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决定。

最后,强化案件承办确定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强化对案件承办确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定期汇总分析相关工作情况并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视情形予以追责。

“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权责一致的目标,离不开案件的科学分配,离不开绩效的客观评价,从起点来看,规范案件承办确定,能够强化办案的源头控制,减少人为操作空间,对于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公平正义有着积极的推动意义。

然而,仅从源头上规范并不足以保障权责一致目标的实现,其还有赖于过程监管进行辅正。客观而言,《办法》执行依赖于统一业务系统的分配、统计及跟进,但业务系统只能识别密钥,其并不能识别操作系统是否就是承办者本人。换而言之,《办法》并不能辨别、清理出占员额却不办案的滥竽充数者,不能完全杜绝办简案、分串案的变相挑拣。因此,口头指示、文书传阅的非亲为办案等情形在一定程度上还将存在。

由此,规范办案源头还需配套强责,承办人是否实际参与取证、调查,是否实际审讯、提审、出庭,是否清楚案件争议焦点,是否熟悉案件情况……这都需要通过相应的视频调取、笔录查询、材料核实等多方面进行跟进。唯有如此,相关案件承办确定工作才能真正匹配到个人,方能确保权责一致,保障相关绩效考评的真实性与客观性,保证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到实处。

本期编辑 |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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