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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也能落户了!继广州市“租售同权”后,江苏无锡28日发布“租房可落户”新政,引发社会关注。此外,郑州、扬州、济南等多个城市近期也已提出或酝酿提出类似举措。其中,把租赁房屋纳入“合法稳定住所”范畴已然成了新趋势。业内人士认为,若租房不能落户,租购同权便无从谈起,租房落户有助保障租赁群体权益,更多城市或跟进。

其中郑州市明确,在县(市)、上街区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城镇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实际居住但无本人合法房屋产权的人员,统一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扬州也明确,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国有经济组织产权住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

业界一直认为,“租售同权”能否落地,前提之一是租房能否落户,因为很多公共福利与户籍“捆绑”。而近期多个城市相继提出“租房可落户”,既可以视为认同、践行“租售同权”,也可以认为是落实两个文件——《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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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多年,我国很多城市落户政策中都设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落户者要有“合法稳定住所”,但把租房排除之外。还有一些城市推出购房可落户的“蓝印户口”,即户口变成楼市“促销品”。即便在这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中,之前一些城市积分落户政策中仍把购房作为落户条件之一。

而租房可落户的新政把租房赋予入户、入学、就业、就医、养老等市民化权利,必将大大加快城镇化进程,但也要警醒在大力推行租售同权过程中的一些“并发症”,尤其是要警惕引发租金非理性上涨,避免出现由“买不起房”变成“租不起房”,把政策的好经“念歪”。

一是妥善处理好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不可否认,我国当前,尤其是一些特大型城市,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还相对稀缺,从目前来看以住房(或租或购)为载体恐怕依然是一个最好的选择。租售同权后,假如承租人的子女入学、入户等市民化权利是通过与出租人的权利分割来实现的话,必然造成两者的冲突,甚至可能导致市民不愿意出租房子,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住房租赁市场供给,从而不利于构建健康的住房租赁市场。

二是要切实避免借租房落户而大肆上涨租金,特别是引发租金非理性上涨(暴涨)。我们知道,房价之所以高企,背后的原因当然不仅仅是住房的实际价格,其实还包括了教育、医疗、养老等诸多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福利价格折现。那么,很容易推测出一个结论:如果实现租售同权后,必然会因为附加价值上升而引发租金的飞涨。特别是一些学区房,非理性的价格很可能会从购房转移到租房环节上来,甚至可能会导致一房难求的局面。

三是还要大力增加公共服务能力及公共配套设施的供给能力。要跟得上由于租售同权可能带来的城市人口短时间内的“井喷效应”。这就需要政府科学谋划,管得住,跟得上,否则就有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城市所有人的福利,甚至还有可能导致城市功能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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