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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件】

据媒体报道,7月16日,吉祥航空HO1252航班发现一名四岁儿童未持登机牌登机。经查,该儿童确实未经查验有效乘机证明,但在登机前已经过安全检查。据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公布的事件调查结果显示:“7月16日8点12分,吉祥航空1252航班在登机过程中,乘务长发现一名旅客没有登机牌,这名旅客是一名四岁的男童。”

随后,乘务长将这一情况通知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到现场进行处置,将涉事五人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核查。经查,涉事5人,其中2人是成年人,3名儿童,其中最小的是4岁。经核查,五名乘客,都是第一次搭乘飞机,对民航的购票政策不了解,认为身高不足1.2就不需要买票。

经过首都机场公安分局的认定,认为五人没有故意逃票的行为,没有其他不良目的,不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在当日18时经过教育给予了放行。

由于天气原因,航班登机时已经延误。在延误的5小时中,由于未购票事件,旅客登机后被迫下机,清仓再重新登机,占用的时间约一个半小时。

事后,民航局认为涉事旅客无故意逃票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由于未购票导致的延误时间约为1.5小时。吉祥航空公司也对延误航班的旅客进行补偿。

【专家解读】

“误逃票”乘客不违法但违反民航规定

民航局已经作出认定,认定涉事旅客不构成违法行为。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启来律师分析说,从“逃票”的行为性质来看,往往有主观恶意性,即明知需要购票而故意通过逃避等行为而绕开正常的检票程序。在本事件中,这四名旅客中的家长,因理解错误而没有为其中一个孩子购票,属于过失行为,并非故意行为,因此不存在故意逃避机场检票程序,因此不构成违法行为。

虽然不构成违法行为,但这种行为属于违反《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的行为。李启来律师表示,根据《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应当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和有效乘机凭证。对旅客、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有效乘机凭证信息一致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加注验讫标识。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由此可见,航班旅客在接受机场安检时,应当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和有效乘机凭证。如果没有出示,则属于违规行为。

机场安检程序应加强管理杜绝漏洞

李启来律师称,在这起事件中,虽然飞机上多出一名旅客,但好在起飞前及时发现,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从机场安检程序及登机检查来看,此事件还曝露出程序上以及管理上的漏洞,属于安全管理上的一次“事故”或重大失职。机场方面就以此为戒,加强安检程序的管理杜绝漏洞。

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查验旅客客票、身份证件和登机牌,使用仪器或者手工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以从严检查。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查验旅客客票、身份证件和登机牌,使用仪器或者手工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以从严检查。此外,《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还规定,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

此前,航空法专家张起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该事件的严重性表现在,当事人要通过安检口、登机口及舱门口等多重安检和检票程序才能登机,飞机“逃票”几乎不可能实现。该事件的发生,同时证明了机场安检人员、检票人员工作上的疏忽和漏洞,而安检和检票程序对保障民航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出现这样的大意和疏忽万万不该,“现在他幸好只是逃票,如果是一个犯罪分子,是不是这个影响就太大了?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渎职责任。”

文/记者 李奎 实习生 王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