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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蕾蕾

导读

近日,霸州市人民法院对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的一起强奸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近日,霸州市人民法院对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的一起强奸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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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事件回顾:

2012年5月一天晚上,在霸州市行政中心北侧一栋无人居住的二层楼内,发生了一起强奸案。在市政府北侧海天之恋KTV南侧的草地上打电话的一名妇女被一陌生男子以言语相威胁,强行拽至旁边的废弃楼房的二楼上,对其实施了强奸。被害人报警后,因没有其他有价值线索,该案始终没有破案。到了2016年的11月,我市公安机关在对未破案件进行梳理中,通过网上信息交换平台,发现在对2012年的未破强奸案案发时从被害人处提取的生理检材获取的DNA数据与在江宁监狱服刑的李某某血样DNA数据进行比对后,得出了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为李某某所留的结论,而李某某不存在同卵双胞胎兄弟,李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0年11月17日被我市公安机关从江苏省江宁监狱押解至霸州市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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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续的侦查过程中,乃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告人李某某始终以不记得当年发生了什么事为借口,否认自己的强奸犯罪事实。但公诉人认为,根据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调取的李某某在案发时在我市的上网记录,证实李某某有作案的时间,最为重要的是,DNA比对的结果 是侦查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依法提取的检材进行的检验,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虽然被告人李某某拒不供认,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发生在2012年的强奸案为李某某实施。因此以强奸罪对李某某提起了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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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起诉书的指控及公诉人提供的DNA鉴定等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当庭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伏法。李某某最 终以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李某某,男,江苏省常州市人,2015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李某某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

内容来源: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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