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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以“耍猴”为幌子,全国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1只猕猴被囚铁笼中,森林公安出击打掉犯罪团伙。点击音频收听《依法治市》——12.12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情回放

2016年12月10日,在成都火车北站一家庭旅馆内,一间伸手不见五指的房间内传来微弱的动物叫声,房间角落放置着多个铁丝笼,里面蜷缩着多个大小不一的11只活体猕猴,它们警惕地看着四周,眼神里充满着恐惧。在另外一间房间内,两名男子正坐在床边数钱,这摞钱正是贩卖猕猴赚来的钱。

究竟是谁敢在光天化日之下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还得从两名数钱的男子说起。

马某:河南省新野县人,61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猕猴团伙主要成员

徐某:河南省新野县人,56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猕猴团伙主要成员

以马某为核心的犯罪团伙长期以“耍猴”为幌子,在全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猕猴,他们从河南省新野县出发时会携带多个空笼子,买到猴子之后以合法耍猴的名义带回新野县再次出售,从中牟利,该犯罪团伙具有较强反侦查意识,规定每人携带猕猴不超过三只,以此妄图逃避法律制裁。

2016年12月10日,成都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得到线报,有人从河南省新野县乘坐火车前往成都非法购买猕猴。但是犯罪嫌疑人的样貌、乘坐火车时间等信息并不清楚,民警初步排查出从河南到成都的列车时间表及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后,前往火车站进行连夜蹲守。深夜,襄阳发往成都的列车到站,来人正是马某、徐某,当二人背着大大的旅行包出现在出站口时,蹲守民警从旅行包的轮廓辨别出装的是铁笼。民警对二人进行了跟踪。马某、徐某轻车熟路地前往火车北站附近的一家庭旅馆住下。

第二天一早,两人就匆忙赶到石羊场车站,在车站边找了辆野的,直奔凉山州冕宁县而去。从凉山州买到猴子后,马某、徐某又回到了成都,仍在前一晚住过的小旅馆落脚。当天,购买猕猴的张某勤、张某华也住进了马、徐二人落脚的旅馆。民警判断人赃俱在,决定实施抓捕。

进入这家家庭旅馆后,一组民警根据猴子发出的微弱叫声,找到了堆放在铁笼的房间,另一组民警打开了另一间卧室,此时马某、徐某正坐在床边数着张某华、张某勤购买5只猕猴的钱。民警将马某、许某、张某华、张某勤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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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2日,成都市森林公安局将该案立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进行侦查,该案也被四川省森林公安局列为省级挂牌督办案。据马某、徐某交代,11只猕猴是从四川省冕宁县的张某发处收购的。2017年1月23日,成都市森林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发上网追逃, 5月28日,张某发被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森林公安局螺髻山派出所挡获。经审讯,张某发对出售11只猕猴给马某、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交待了一个运输猕猴环节的犯罪嫌疑人赵某。

2017年6月27日,民警在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两河口电站将赵某抓获,经审讯,赵某对其非法运输11只猕猴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赵某交代,2016年12月12日,张某发付给他800元运费,让他去将马某、徐某接到其亲戚家中,三人完成交易后,赵某又将马、徐二人及11只猴子送到走。

至此,这个长期以“耍猴”为幌子,实际在全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猕猴的犯罪团伙被成功打掉。

本期嘉宾

成都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肖宾

成都市森林公安局民警 赵志刚

案件解读

我国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分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类陆生野生动物。本案中的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该案的犯罪嫌疑人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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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在路边上看到有带着猴子进行表演的人,他们这种行为合法吗?

如果猴子来源是合法的,并取得野生动物展演地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展演批准,就可以进行合法动物展演。否则,就是非法的。

哪些来源是合法的?

如果是猴子是直接从野外猎捕的,必须附有猎捕证,如果是购买的,必须是从合法资质的养殖场购买的,并且购买前要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如今,一些野生动物繁育技术已经比较成熟,比如梅花鹿、鳄鱼等,这些人工养殖出来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能进行买卖吗?

针对目前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状况,2016年7月2日,国家相关部门对《野保法》做了修订,新《野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对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可以对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是应当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目前,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已出台,其中包括梅花鹿、马鹿、虎纹蛙、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等9种野生动物。“名录”实施后,相关单位将凭专用标识开展出售、购买和利用活动,避免非法来源野生动物产品流入合法渠道。

普通老百姓可以在网上购买野味吃吗?

新《野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这个条款就规定了我们是不能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的,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也要看它是否有合法来源证明,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手续及检疫证明等。

新《野保法》规定还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之前有媒体报道,有人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交易野生动物,这种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2013年、2014年成都市森林公安局就分别办理了两起通过互联网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涉案野生动物为红尾蚺和陆龟,法院已对这两起案件做了有罪判决。

这两起案子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大学刚毕业的年轻人,他们非常熟悉网络,并且都比较喜欢小动物,在饲养小动物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利用动物来赚钱的想法,他们其实是清楚蟒蛇、陆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出于侥幸心理,他们铤而走险,通过网络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而被公安机关查获。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现在有些年轻人喜欢饲养一些另类、冷门的宠物,比如蜥蜴、蟒蛇、陆龟等,个人饲养这些动物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殖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虽然个人饲养的数量很少,但是也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请大家在购买一些另类宠物前一定要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避免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前段时间,养鹦鹉被判刑的新闻引起大量关注,鹦鹉到底能不能作为宠物饲养?

原产于我国的鹦鹉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原产于我国的鹦形目所有种,除了人工驯养的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和红领绿鹦鹉外,都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保护,很多大型鹦鹉都被列入CITES附录一、附录二。因为红领绿鹦鹉在我国有天然分布,所以除了桃脸牡丹、虎皮和鸡尾鹦鹉,其他鹦鹉都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要买卖、饲养这些鹦鹉,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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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出来的鹦鹉也不能随意买卖和饲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所以,人工繁育出来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也不能随意买卖和饲养。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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