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责任谁承担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改判聂树斌无罪。法槌落下,沉冤21年的聂树斌终于得到昭雪。在庄严的法庭上,72岁的聂母张焕枝泣不成声。

聂树斌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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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司法系统依法纠正包括聂树斌案在内的重大冤假错案34件,涉及54名当事人,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迟到的无罪判决,虽饱含辛酸,但令人欣慰。

如何建立起依法纠正和从严防范冤假错案的诉讼制度和工作机制,让正义不再迟到,已经成为司法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一项重大课题。

每每讲到错案,很多人最大的疑问就是“如何界定错案责任”这一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已有明确答案。

依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突出了法官主体办案地位,明确了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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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责任

意见规定

《意见》规定,在推进司法责任制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意见》第25条、第26条、第28条对“违法审判”做出综合评判。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违法审判责任,但是,也应当充分尊重司法权运行规律,保护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对于法官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者过失未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宜笼统作为“违法审判”处理。对于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瑕疵或一般性错误,尚未构成“违法审判”的,应当在法官业绩评价中予以体现。

除了明确划分错案责任,在司改背景的推动下人民法院内部也展开了一项“科学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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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评查与常规评查相结合

专项评查针对长期未结、久押不决、发改案件、信访投诉案件等,根据案件特点,深入研究解决专项问题。常规评查则是在日常工作中,全方位无死角覆盖所有案件的评查。

事后评查与事中评查相结合

事后评查是指对裁判结果进行评查,包括对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等;事中评查是指对案件办理全过程进行评查,如对长期未结、久押不决案件办理情况分析督办、对审判流程各个节点的全流程跟踪、对庭审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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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内部评查与第三方评价相结合

在法院内部评查的基础上,合理引入第三方评估、评价手段,主动接受监督,积极发现问题,适时解决问题并形成有关制度安排。

人工评查与依托信息化技术评查相结合

通过人工评查手段针对深层次、说理性、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问题重点评查,同时要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开发、使用自动化的文书查错、庭审巡查软件,以简单有效方式,发现简单、明显但常见多发的审判工作低级错误、瑕疵。此外,要科学制定评查计划,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辅助评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评查进程安排、评查数据分析、评查结果管理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多角度对司法公开进行专项评查

对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的评查应注重收集挖掘节点信息,对节点采用(或不采用)是否合法、是否及时、是否准确等进行评判;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评查主要评查裁判文书本身写作是否符合基本标准规范,裁判文书说理水平以及不上网文书是否符合要求等问题;对庭审公开工作的评查要重点对庭审公开的申报、审批、播出、监控等业务流程进行监督管控。

坚持查改结合,将查找问题与激励评价相结合

针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典型性、多发性问题,应完善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标准,强化技术保障,以问题为导向,边查边改,确保评查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审判质效提升。在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的同时,针对好的经验做法进行表彰、推广,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指引作用,提升审判人员的规范意识与精品意识。

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而且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古今中外概莫能免。错案发生后,承认错案存在并研究致错原因,找出司法制度和实践存在的问题才能防止错案“自我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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