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立法院”临时会财政委员会联席会续审“前瞻基础建设”第一期预算案,国民党发动“水球攻势”,还拿出鸡蛋和面粉往主席台狂丢,“绿委”则冲上前抢鸡蛋和面粉,“蓝绿委”扭打成一团。在一片混乱中,民进党最终凭借人数优势,会议主席、“绿委”王荣璋近午宣布,“前瞻基础建设特别预算案”完成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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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台湾地区政治体制规定,“立法院”是台湾地区最高立法机构。“立法院”由“立法委员”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

一、“立法委员”的权力

“立法委员”的权利可分为执行公务的权力与身份特权两种。“立委”公务权力包括:

(1)出席权。“立委”有出席立法机构各种委员会会议及院会的权利。

(2)发言权。“立委”对于成为议题的议案,有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的权利,除因违反“立法院议事规则”或其他妨碍会场秩序,得由主席加以禁止外,其发表的议论,对院外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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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案权。“立委”就属于“立法院”权限内的议案,具有提案权,不过其提案必须得到一定数额委员的连署,不能同各委员单独为之,对于议案的修正动议也是如此。

(4)质询权。“立委”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的权利,质询分为口头或书面方式。

(5)表决权。“立委”在院会或委员会上,有参加表决的权利,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惟对于关系其个人本身利益的议案,不得参与表决。

(6)听取“总统”国情报告权。“立法院”集会时,“立委”有听取“总统”国情报告的权利。

(7)补选“副总统”权。“副总统”缺位时,由“总统”提名候选人咨请“立法院”补选。

(8)人事同意权。“立委”就“总统”提名合作的“司法院”正副院长、大法官、“考试院”正副院长、“考试委员”、“监察院”正副院长、“监察委员”及“监察院审计长”行使同意权。

(9)提出“正副总统”弹劾案权。“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案,必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向“司法院”提出。

(10)提出“正副总统”罢免案权。罢免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的提议,三分之二同意后提出,并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总额过半数的投票。

(11)选举与被选举权。“立委”有选举院长、副院长或召集委员的权力,因为全体“立法委员”均为当然候选人,所以亦有被选举为院长、副院长或召集委员的权力。

(12)领取公费权。“立委”除有领取月俸、公费的权利外,还可领取国内交通、国会外交事务旅费、汽油费、邮资补助等。

(13)聘用公费助理权。“立委”依法可聘用公费助理6-10人,由委员任免。“立法院”每年编列每位立委的助理费及办公事务预算。公费助理均采用聘用制,与委员同进退。

(14)受治安机关保护权。“立委”因行使职权,受他人强暴、胁迫或恐赫,致其本人或关系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受有危害之时,得通知治安机关予以保护,治安机关亦应主动予以保护。

(15)声请大法官解释“宪法”权。经“立委”总额三分之一以上的声请,可就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发生有抵触宪法的疑义,可声请大法官解释“宪法”。

“立委”身份特权包括言论免责与不受逮捕特权两种。一是言论免责权。“立委”在院内的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具体而言,是指“立委”参加院会、委员会或公证会时,所作的发言、讨论或表决,对院外不负任何责任,即不因毁损他人名誉等原因,而受到刑事上的制裁,担负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或惩戒法上的惩戒责任。二是不受逮捕特权。“立委”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二、“立法委员”的责任

在惩戒责任方面,“立委”是民选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并非监察行使的对象,在“立法院”会议时,如有违反议事规则或其他妨碍议场秩序的行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并得禁止其发言,其情节重大者,得交付“立法院纪律委员会”依法惩戒。“立法院纪律委员会”审议惩戒案时,按照情节轻重,提报院会决定以下处分:口头道歉;书面道歉;停止出席院会4次至8次;经出席院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权3个月至半年。此外,“立委”可被原选举区依法罢免,但就职未满一年,不得罢免。“不分区立委”,不适用罢免的规定。

三、“立法委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关于“立法委员”制度的问题,一是利益回避条款未能彻底执行。在“立法院”常常是有利害关系的“立委”便会参加相关的委员会,如与营建有关的进入交通委员会,完全不避讳。“立法委员行为法”中的利益回避条款被认为仅具有象征性作用,纪律委员会基于同事之谊,并不愿意采取任何破坏同仁关系的行动。另外,该法中并无任何相关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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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立法委员”担任本职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问题相当严重。试想一位“立法委员”同时为某证券公司董事长,而又加入“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此时就不由得让人联想有利益输送的可能性。“公务员服务法”第14条规定,公务员除法令所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其依法令兼职者,不得兼薪及兼领公费。一位基层公务员被禁止兼任其他工作,但是坐拥高薪的“立法委员”却可到处兼职,未免难以自圆其说。

三是有关“立法委员”收受餽赠、旅游招待、演讲费、出席费的的规范目前仍付之阙如。利益团体常常用各种方式来收买“立委”,包括招待旅游、给予高额的演讲费或顾问费、赠送高级礼品等等,因此必须要加以规范。四是纪律委员会形同虚设。目前纪律委员会共有36位成员,由每个常设委员会派员组成。纪律委员会负责由院会主席、院会或委员会交付惩戒事项,然而纪律委员会很少开会,形同虚设。

有研究指出,民众理想中的“立委”是应该站在追求国家整体利益的立场,表达全国人民的意见来制定法律、监督政府、审查预算,并且沟通民众与政府,然而实际上民众往往感觉到“立委”仅在乎选民的选票,多数时候忽视了人民的意见与利益,且往往图利自己与财团,因而产生了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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