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十二五”时期

全国年均处理劳动争议案件80.5万件

案多人少!怎么办?

人社部新修订的“两大规则”

集各地劳动人事争议经验之精华,就是为了推动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效能,帮助劳动者更快、更好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合法权益。

现在

就来看看新修订的“两大规则”的权威解读吧

全国去年共审结争议案件82.8万件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对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不断加强仲裁机构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分别简称《办案规则》、《组织规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就修订的两个规则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当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面临新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402.4万件,年均80.5万件。2016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审结争议案件82.8万件。

如何通过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

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等突出矛盾

成为新时期重要课题

这就需要通过修订两个规则将地方经验上升为规章进一步推动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效能,更好地发挥仲裁在劳动人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三方面完善仲裁程序

在处理争议案件时,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简便、灵活、高效。

人社部解释,这次修订《办案规则》,围绕更好发挥仲裁制度优势,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依法细化终局裁决范围

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新修订的《办案规则》着重增强终局裁决的可操作性,细化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明确适用终局裁决事项的标的金额为单项计算的金额,并将追索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纳入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二是新增“简易处理”程序

新修订的《办案规则》明确了简易处理程序,对适用简易处理程序的争议案件,经被申请人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仲裁庭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相关仲裁文书;

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灵活确定举证期限、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

三是新增“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

新修订的《办案规则》专门规范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明确规定:

对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在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

同时,相应缩短了仲裁委员会对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的确定和通知期限。

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

人社部介绍,这次新修订的两个规则,坚持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在着重围绕体现仲裁简便、灵活、高效特点完善办案程序的基础上,还为进一步方便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维权作出许多新的规定。

新修订的《办案规则》规定, 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机构应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实行快速送达方式

按原来的规定,对于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仲裁文书难以送达的,只能进行公告送达,并且前后要进行两次公告,每次公告时间两个月,延误了劳动者维权时间。

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办案规则》规定,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仲裁庭可以采用张贴、留置仲裁文书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的快速送达方式,将一次送达期间缩短为三天。

仲裁庭审理公开进行

新修订的《办案规则》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仲裁庭审理公开进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设立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

最后

就来看看调解程序、仲裁员队伍建设等两大焦点

焦点 1 新修订《办案规则》增加“调解程序”

人社部

调解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重要方式。通过调解的方式柔性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有利于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为进一步发挥调解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中的独特优势,新修订的《办案规则》对仲裁调解作了专章规定,重点规范调解组织调解与仲裁的衔接程序,强化仲裁调解作用。

比如,明确调解优先原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然后,实行调解建议书和委托调解制度,规定对没有经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在仲裁庭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等。

焦点 2 重点对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

人社部

截至2016年5月底,全国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有专兼职仲裁员2.37万人。专职1.41万人,兼职0.96万人。面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仲裁员队伍建设还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仲裁员队伍的专业性、稳定性和作风建设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新修订的《组织规则》主要从三方面完善了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的措施。

一是明确了仲裁员的权利义务,要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对仲裁员考核、培训等工作进行了规范。

二是授权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明确了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措施。

最后,对仲裁经费保障、仲裁场所和设施设备、仲裁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建立仲裁员职业保障机制,拓展仲裁员职业发展空间。

如果

觉得棒棒哒

一下吧~

↓ 请继续关注、推介“人社君”吧 ↓

我会不间断带来最新资讯的!

因为,我是最善解人意的

人社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