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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朐县西朱封遗址位于县城南5公里的西朱封村,2013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于该遗存出土文物众多,受非法利益驱使,经常成为不法之徒光顾的目标。 (来自:法制日报)

为保护好历史文物,维系文化血脉,临朐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发挥职能作用,对涉文物犯罪严厉打击。在“破案会战”中,民警获取线索,东城街道西朱村村民马某私藏大量古代陶器,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 (来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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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缜密侦查,城郊派出所会同刑警二中队将马某抓获,并从马某家中搜出大量文物。随后,民警对查获的文物进行了清点,竟然达25件,而且全是国宝级文物! (来自:法制日报)

经博物馆专家鉴别,这25件陶器均出土西朱封遗址,属于商、周、秦、汉时代的陶器,属国家二级、三级文物,具有极大的文化研究价值。 (来自:法制日报)

一次性发现如此大量的陶器,在临朐考古挖掘史上十分罕见,部分文物在很多方面还填补了临朐历史文化研究的空白。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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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存文物的评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其年份长短、艺术水平高下、学术价值大小等不同情况,主要分为一、二、三级。二、三级暂且不论,一级书法、绘画艺术品的参考标准是:

元代以前比较完整的书画;唐以前艺术水平较高、首尾齐全有年款的写本;宋以前经卷中有作者或纪年且书法水平较高的:宋、元时代有名款或虽无名款而艺术水平极高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名人手迹;明清以来重要艺术流派或著名画家的精品。(录自《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1987年制订)

根据这一标准,一级品中极少数的精彩之作,才称得上是国宝。所以,尽管流传至今的古代书画作品堪称汗牛充栋,但真正够得上“国宝”资格的并不多,特别是流传时间超过千年以上的,更如凤毛麟角。张伯驹,这位向国家捐献了大批古代书画精品的著名收藏家曾感慨地说“以吾国历史之久,文化之先,而隋以前之画,竟无一件流传,亦良可慨叹!”确实,倒并非因为评定的条件太苛刻,实在是由于年代久远而能传到今日、目前又保存在国内的作品,太少太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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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
二○○九年八月十日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物认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应当认定为文物。
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文物认定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文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文物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
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的文物,自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物定级工作。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所有权人书面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定级的,应当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对文物认定和定级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文物登录制度,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文物登录,应当对各类文物分别制定登录指标体系。登录指标体系应当满足文物保护、研究和公众教育等需要。
根据私有文物所有权人的要求,文物登录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身份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破坏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以及上述化石地点和遗迹地点的认定和定级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及村镇的认定和定级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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