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是“差别待遇”。警辅人员承担了大量巡逻、执勤以及交通道路疏导等工作,大量警力因此得到“解放”,可投入到治安、刑侦、反恐等关键领域工作,而辅警人员的待遇与在编警员的收入差距令人唏嘘(尽管在编警员的待遇也。。。)。物质收入上的差别待遇带来的是心理上的差别感受。相信这不证自明的道理不会有人来抬杠。同工不同酬的伤害就是“自觉差人一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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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原因是“法理的绝望”。

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公权力机关的任何公共行为,都会受到社会各方的拷问。辅警不具备法律上执法权力的基础,所以,公安实务部门在使用辅警的时候也很容易触碰到法律的限制规则,进而经受不起社会大众的拷问。例如,有学者认为辅警摄制的录像与警察摄制的录像资料不一样,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他种种法律上的授权规定付之阙如,导致辅警必须把握“任务目的要像警察一样维护社会治安,而客观要求是不能作为警察一样行动出手”的平衡度,稍有不慎就滑落到违法的红线边缘。这个度的边缘,因为缺乏清晰的法律规定,而被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大众推来扯去,真的很难把握和界定,显得绝望。

第三个原因是“社会对公权力的警惕”。

社会大众对国家这个“利维坦”(Leviathan:一种吞噬一切的怪兽。政治学著作中将公权力比喻为利维坦)的担忧是与生俱来的。警察队伍作为公权力最直观的代表,体现为政府统治和镇压的暴力工具,这种威慑力量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除暴安良,也因其天然色彩展示给社会大众本身就带有一种“不安”的暗示。理性上讲,人们对辅警的议论和担心,更是对所有警察力量表达的一种“担忧”。社会心理应该并没有对辅警队伍本身有意见,毕竟他的作用和功能是稍微理性的人们都能看到的,而对公权力超越“法律”而不接受规制的行为感到“很不愉快”。现实中暴露出的许多负面问题,助推了公众对辅警的反感情绪。这种谨慎的社会心理不应该被解读为对“辅警”的敌视或者厌恶,而应当理性的分辨是非,实事求是的解读事件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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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有着重要的作用,承担着巨大的心理和社会压力。他们是一群不在编的警察,和在编的警察一样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承受着一样的暴力风险。邳州市辅警郭允旺勇斗劫匪英勇献身,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三墩派出所辅警金晓军,临沧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缉毒辅警罗建宇,番禺辅警高铀效……这些名字其实可以不用加“辅警”两个字。流着一样的血,穿着一样的警装,守护着同一片正义的天空。为什么要因为一个“辅”字而令英魂意冷,令生者情远。我很想问问:辅警还要“辅”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