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飞手与无人机。

在近一段时期连续发生无人机“黑飞”事件,造成双流国际机场等多个航空港上百架次飞机备降、取消或延误等恶劣影响之后,相关部门果断出手,将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加强监管。

值得关注的是,未来在流通管理环节,将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销售备案、进出口及其他内容进行规定。从以往的规范条例来看,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多个环节的备案尚属首次。

6月2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工信部网站获悉,日前工信部联合国家标准委、科技部、公安部、民航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7~2018年版)》(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旨在构建科学、有效、协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技术和行业的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在我国,提到无人驾驶航空器,最为典型的就是无人机。根据IDC(互联网数据中心)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无人机销售量近10万架,市场规模近3亿元;2016年达到39万架,预计2019年销量将突破300万架。

无人机行业“野蛮式”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无证“黑飞”、干扰民航等问题的发生。2017年5月12日,重庆机场无人机干扰事件,造成重庆机场40余架次航班备降,60余架次航班取消,140余架次航班延误;今年4月14日~4月30日发生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的无人机干扰民航事件,共造成100架次航班迫降,上万名旅客滞留机场。

中国航空协会通用航空分会秘书长王霞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无人机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管理难度较大。“目前来看,从研发制造到使用,包括使用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现象。”

将修订300余项系统标准

自2015年以来,国产无人机市场快速兴起,无人机的出货量开始激增。

民航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吉大鹏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在我国,目前无人机制造企业超过了500家,生产总值超260亿元。“按照现在的增速,未来几年无人机会出现井喷式发展。”

然而,随着无人机行业的迅猛发展,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根据中国民航部门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国共发生4起无人机干扰民航飞行事件,2016年发生23起,2017年上半年全国发生超过40起。《指南》提到,在非军用领域,由于应用广泛、体积重量及构型差异大、管理法规缺失、标准体系尚未建立、导致产品质量缺乏保证等,会影响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对此《指南》要求,分两个阶段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进行建立和规范。第一阶段(2017~2018年),满足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市场需求,支撑行业监管需要,初步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并制定一批市场急需、支撑监管的关键标准。

第二阶段(2019~2020)年,逐步推进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制定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健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修订300项以上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基本实现基础标准、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的全覆盖。例如从体积重量、技术构型、应用领域等建立管理构架和技术构架等。

在王霞看来,《指南》的出台,是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的一次更加系统、全面的规范。“近年来,从划定飞行空域、飞行高度、飞行重量到实名制备案等,民航局陆续出台了若干举措,但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规范和管理。因此,《指南》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形成七大环节管理标准

根据《指南》的要求,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标准包括研发管理、注册管理、鉴定管理、制造管理、流通管理、运行管理和报废管理等七大环节。

值得关注的是,在注册管理部分,将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登记识别,包括备案登记、基本条件与评价方法及其他标准;在流通管理环节,将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销售备案、进出口及其他内容进行规定。

运行管理环节,包括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循操作标准或者规范,包括频谱管理、空域管理、人员管理、维护保障及其他标准。

王霞告诉记者,从以往的规范条例来看,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多个环节的备案,尚属首次。尤其是对航空器本身,包括对销售环节进行备案,为规范管理、事后追责建立了诚信档案。

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刘胜军认为,无人机治理应注重源头监管,积极完善技术研发、培训和驾驶员的准入监管,并要求其驾驶员必须熟知监管框架和飞行规则,通过技术手段与法律融合创新监管。

今年5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正式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对购买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否则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

王霞表示,相比于以往的规范管理,《指南》从全产业链的角度进行规范和监管。从研发制造到报废管理,均给出参照的标准,为以后无人机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认为,未来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监管,希望能突出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消费类无人机和应用类无人机是完全不一样的。对于消费类的机型,犹如手机一样,普及使用。而应用类的机型,则需加强监管,按照重量、社会安全、公共第三者的安全程度来分级分类管理。”

作者: 张怀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