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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那些年被要求开过的奇葩证明吗?一家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你儿子是你儿子?你是你?你还活着?......虽然早在去年9月份就开始勒令禁止此类奇葩证明,但是依然存在!现在的孩子上学越来越难了,不仅学位紧张,要求也是更高了,有些连家长都需要考试,还要看家长学历!连学区房也帮不了啊!而最近广东一街坊更是爆料称自家孩子要入学需要提交家长“无罪证明”!这是传说中的“父债子还”?假如父母一方曾经有过犯罪记录孩子将失去入学资格?

这几天是梅江区各小学办理入学报名手续的时间,家住梅江区西郊的刘先生很想让刚满入学年龄的儿子,在离家近一点的学校入学。

可是,因为户籍问题,刘先生遇到了一些麻烦事。

刘先生说:因为自己的户籍不在梅江区,所以必须按照算积分的方式,才能更好地选择学校。可是,当他看到《梅江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申请表》(试行)的最后一条规则写着:“要由本人提供派出所的无犯罪记录”时,刘先生表示,这如果有污点,提供之后不是对小孩很不利?

虽然嘴上这么说,但为了让自己的小孩能就近就读,刘先生还是来到了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书。

可去到派出所,刘先生的要求显然也让民警觉得有些“荒唐”!

民警告诉刘先生,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不再出具的18种证明当中,已经包含了对个人不予出具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但是碍于群众的诉求,派出所的民警还是无奈地给刘先生开出了证明。

不过,对于该《申请表》提出的这种要求,民警在开出的证明中提了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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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派出所开具的证明书的中间打了括号,里面写着:“请问教育部门,小孩读书与其父母有无犯罪有关吗?难道小孩的父母有违法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读书权利吗?”

公安机关已明确不再向个人开具犯罪记录证明。

那这份《梅江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申请表》上,为何还会提到要家长们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呢?

为了解情况,记者来到了梅江区教育局。

教育股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个《申请表》已经实施了五年,不管“积分”多或少,犯罪记录怎么样,都不会影响孩子的就读,都是可以找到学位的。

只不过有些学校的学位比较紧张,有些学校的学位比较宽松,希望家长能够选择学位比较宽松的学校就读。

对于刘先生反映的问题,工作人员称,教育部门也曾经进行讨论,如果有更改,会及时向社会公告。

此前,其他地区也出现过一些单位索要证明而遭派出所“怒怼”的事,希望怼过之后,这些需要出具“无关证明”的规定,能尽快重新修订。

其实自2016年9月1日起,派出所将不再开具户口迁移情况等数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数类事项由派出所视情予以开具,而居民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数类证明将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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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能证明的不用再开了!

9类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具体包括: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户口簿能证明的,派出所不用再开了!

5类凭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也不再出具证明。具体包括: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需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以下9类情况,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具体情况开具相关证明。

具体包括: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拟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向社保部门申领养老金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领《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公安派出所可以开具证明的9类事项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

8.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