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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尤其是民法,是法学中最接地气的一个部分——因为民事纠纷,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从名誉权到人身自由权,从欠债还钱到继承家产,这些几乎都是民法的范畴。

从几千年法学史角度来说,民法是近代市民社会发展的新产物,而民法作为私法的代表,和公法的区别,不同的法学家有不同的观点。其中,比较常见的观点有如下几种:

1、利益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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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派别的法学家认为,区分公法和私法的关键,在于得看这法维护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如果是维护公共利益,那么这部法律便属于公法,反之便属于私法。

2、隶属理论

这一派别是从法的关系角度来衡量的,有法学家认为,衡量法律属于公法还是私法,主要看在诉讼上,诉讼双方的关系,是一方隶属于另一方,还是平等主体——比如前者代表的刑事诉讼,原告代表国家,被告一般是公民,这便是隶属关系,而民事诉讼的双方,是个体平等的双方。

3、主体理论。

所谓主体理论,法学家认为,这要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存在公权主体,来界定法律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