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15日电 深交所15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采取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发行等方式,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要停止交易。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债券持有人方可通过报盘方式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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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骆云飞 摄

征求意见稿明确,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发行等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采取网下发行方式的,发行相关事宜由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主承销商可以向参与发行的单一投资者收取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

采取网上发行方式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规模合理设置单个账户网上申购上限;投资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六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只数合并计算。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意见稿规定,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意见稿表示,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可转换公司债券以10张或者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意见稿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停止交易:(一)流通面值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时,自发行人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二)转股期结束前十个交易日;(三)赎回期间;(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在符合约定条件时,债券持有人方可通过报盘方式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后,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日可申报转股,投资者可于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转股申请。转换后的股票可于转股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最小单位为1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应当回避表决。(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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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