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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河东十年河西,靠天吃饭的券商本来就是容易得意时忘形,失意时骂天。

而今的券商似乎又陷入了“难过”的日子,只是这次除了行情的“天”变了以外,监管的“地”似乎也开始颤动了起来。

券商现在出问题都是“成串儿”的。5月5日,东北证券公告称因下属营业部员工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被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叫停半年。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认为东北证券部分员工私自推介代销的金融产品,数额巨大影响恶劣。

而就在不到一个月前的4月7日,东北证券未能知悉或应当知悉济南同智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对其进行现场检查,被全国股转系统要求提供书面承诺。

除了两度被监管层处罚,东北证券业绩表现同样不佳。在2016年公司净利润同比下降50%后,今年一季度,东北证券实现净利润1.93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51.70%,再告腰斩。

此前三天,鞍重股份5月2日发布公告,称九好集团的杜晓芳等11名小股东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最高罚款20万元。

九好集团此前试图通过鞍重股份借壳上市被证监会称为“忽悠式重组”,其股东和主要负责人也都先后收到证监会市场禁入和罚款等处罚,而作为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重组的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自然无法撇清责任。

此前的3月17日晚间,西南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因在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这些不过只是缩影。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累计发布了62张“罚单”,被点名处罚的证券公司多达39家。

不完全统计显示,2016—2017年,包括兴业证券、信达证券、中德证券、中投证券、爱建证券、西南证券、新时代证券、国信证券、中泰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东莞证券等都遭遇过点名批评或处罚等。

在2016年分类评级属于A类的信达证券、华西证券、中投证券、西部证券、东莞证券等券商因扣分数靠前,降级或在所难免。

按照规定,券商分类评级的下调将直接影响其风险准备金规模要求,及缴纳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还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重拳一记又一记

此番针对东北证券的违规,依照相关规定,监管层责令东北证券暂停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6个月,期限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止,同时要求公司于6月30日之前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此外,上市公司还被要求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对全部分支机构进行合规检查并于2017年10月底前提交检查报告和整改报告。

西南证券的处罚仅仅是“初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券公司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证监会暂不受理其作为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暂不受理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文件。

此举对西南证券影响较大,2016年,西南证券也曾因涉嫌大有能源的欺诈发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彼时,西南证券多个保荐项目也因此搁置。此次西南证券被调查除了给投行项目带来不良影响,其自身的业绩同样也会遭遇下滑。投行业务一直是西南证券营业收入的主力,因去年6月的立案调查,西南证券投行业务已然受到重创。

去年11月25日,证监会还依法对场外配资中证券违法违规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广发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和方正证券4家券商因“未按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总计罚没金额接近2.4亿元,且均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此外,新时代证券、国信证券、国泰君安、中泰证券和东莞证券等5家证券公司因投行业务违规,分别被证监会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强调,对于任何碰触监管红线、挑战法律底线、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以身试法者,证监会都将坚决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零容忍”坚决打击,让违法者在资本市场无藏身之处,还资本市场一片蓝天。

事实上,2016年“最严监管年”拉开帷幕后,伴随着IPO、债券、并购重组等多项投行业务核查工作的推进,监管层已公开对多家券商投行进行了处罚或立案调查,而随着更多违规项目浮出水面,被处罚的券商也会随之增多。

业绩一季不如一季

2016年报显示,A股市场21家可比上市券商的2016年累计净利润为668.64亿元,与2015年1360亿元的利润额相比,同比下滑50.82%,只有6家券商净利润同比亏损在30%以内。

券商业绩大幅下滑和市场环境息息相关,券商盈利模式单一,大部分企业“靠天吃饭”,主要利润来自于经纪业务和两融业务,这两项业务又受到市场环境影响。

2016年,市场行情低迷、成交量较之前减半,导致占券商收入主要部分的券商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下滑显著。

尽管2017年的一季度有所起色,但难以为继。自4月下旬以来,金融监管不断加强。监管层加强对券商资管“资金池”业务整顿,券商集合资管规模将受到一定冲击。

2016年7月,证监会颁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对结构化资管计划杠杆倍数的限制,同时也限制不得开展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管业务。大集合类资金池产品被视为此次自查整改压力更大的一类产品。

2017年5月5日,证监会官网发布声明,重申了证券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证监会还约谈了多家大型券商,要求他们对资金池中的债券产品进行清理。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对大集合类资金池产品开展的监管,是对前期要求的延续,并非新增要求,证监会将继续督促相关机构符合要求,平稳有序地推进工作。

看来,一方面要“灭火”,将自己惹的祸处理好;一方面要看“天象”,等待市场的好转;一方面要读懂“信号”,在严监管的趋势下不能踩踏红线;一方面还要“祈祷”找到靠谱的项目精心做好不出差池。券商的日子的确不好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