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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辽宁等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税务总局在《通知》将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
此前,商务部、税务总局曾于2016年3月下发文件将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厦门、深圳自贸区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审批权下放至自贸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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