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徘徊在期待“暴富”边缘的年轻人来说,还是稳稳当当地挣辛苦钱来得安稳。

文 | 程达群律师

来源 | 程达群律师的法律博客

“被告人李铭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徐灵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沈振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邢潇杰犯诈骗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随着法官宣判,浙江省首例“淘宝代运营诈骗案”一审落下帷幕。

2016年12月21日,浙江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当庭宣判了16名被告人。尽管各被告人认为该案系单位犯罪,系合同诈骗罪,若干被告人声称自己不知道所从事的工作是犯罪,或在计算犯罪数额时至少应扣除前期不知情阶段的部分,但法院无一采纳,从快从严进行了判决。据悉,各被告人已经就此案提起了上诉,目前正在审理中。

其兴也勃焉 其亡也忽焉

笔者早在这起案件案发前就接触到有当事人来办公室或电话咨询,询问“淘宝代运营”是否违法?最近,通过微信和QQ咨询的更多,第一句话就是“你知道淘宝代运营”吗?可见这次判决对相当一部分“代运营者”产生了相当大的威慑力。

这些80末、90后的年轻人以为自己赶上了网络黄金时代,他比上一代人头脑灵光,紧紧抓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好时机,轻轻松松就可赚上一笔笔大钱。谁曾想,2015年4月13日才商议成立公司从事“淘宝代运营”,2016年8月3日就被刑拘,同年12月21日就被判决,真可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浙江警方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行动迅速,司法机关雷厉风行,果断下判,确实对从事此类“暴富事业”的年轻人是一个当头棒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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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失足 “从犯”有点“冤”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没有代理本案,没有亲身接触案件当事人,没有直接的感性体会,但类似的诈骗案件却接触得不少。在一般经济类的刑事犯罪中,按照“技术”等级来分的话,从低到高分别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而入刑的标准也是从低到高。抢劫罪不需要你抢劫数额即可入罪,盗窃罪立案标准是1000元,诈骗罪则要3000元(按照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一样,立案标准稍有差别)。在自己文化程度、所在地区文明程度高的地方,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的就越多。

对于主犯,很难说他不知道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系违法行为。可能他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会被判得这么重,这倒是符合实际的。但他们内心对财富的非份之想,恶意欺骗客户,设立公司非法“搞钱”却是铁定的事实,所以他们在法庭上是“认罪”的。但对于那些一开始并不知情,是被招聘来,工作不到1个月就被抓的被告人,就显得有点“冤”了。因为他们自己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参加工作的,他们还指望凭着自己的一技之长,通过做业绩获得提成收入,糊里糊涂就成了“从犯”,不仅将所有的“收入”退出,还要遭受刑罚,形成一生无尽的伤痛!

判例力量大 或成多米诺

就在春节前几天,一位来自安庆的当事人匆匆来到我的办公室,说他要到政府去上访。缘由是,他的女儿大学毕业去一家公司上班,节前该公司老板和部分员工被抓,涉嫌诈骗罪目前已经被刑拘。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的乖乖女刚工作就被抓,今后的人生道路该怎么走?当时说好来请律师帮他女儿进行辩护进行取保候审,后来也没再联系我,但愿公安机关已经让她取保候审了(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的一种,不代表最后不被判刑,文中所述后面几个被告人就被取保候审的,后来均被判处缓刑)。

去年笔者还代理过一个涉及网络诈骗的案件。当事人也是被招聘进一家公司,听从老板的指挥,通过制作虚假交易记录来获得阿里巴巴公司的积分,然后将该积分兑换礼品,再将该礼品出售套现入自己的口袋。该当事人由于涉案不深,已经被取保候审,目前案件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预知,一大波的涉及网上诈骗案件会陆续开庭审理宣判,再一大波的当事人会被立案侦查。

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涉案的当事人都是80、90后年轻人,熟悉网络,抓住交易系统的漏洞,获得与其劳动不相符的货币对价。同时,这些案件也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一、罪与非罪:是商业欺诈还是构成刑事犯罪;

二、犯罪主体:构成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对于那些参与时间短,刚被招聘进公司工作的员工,是给予行政处罚还是直接定罪;

三、罪名:是合同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

四、数额:犯罪涉嫌数额是否要扣除必要的费用和不知情阶段的部分。

尽管争议存在,但司法判例的力量是巨大的。对于那些已经从事过这类活动的“淘宝代运营者”来说,等待他们的只能是自首、退赃以获得从轻处罚。

实在看不清 多问问律师

对于那些徘徊在期待“暴富”边缘的年轻人来说,还是稳稳当当地挣辛苦钱来得安稳。实在拿不定主意的,得先咨询下刑事风险防范律师,这事犯法不犯法,再干不迟。尤其是那些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你们得睁大眼睛,看看你从事的工作有没有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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